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160號
KSDM,113,聲,1160,202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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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文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川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0條、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 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實 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 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 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 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 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 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 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 ,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 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 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 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3之罪,前經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765號裁定,另定其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嗣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4至15所示之罪 ,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4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確定,有上開裁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則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執行刑,固合 於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規定,惟依前揭 最高法院裁定,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編號14至15 所示之各罪,既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裁定或判決



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如再重複定應執行刑,參諸上述說明 ,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琇晴附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民國)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民國) 1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8年6月22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41號 109年7月28日 同左 109年7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368號 編號1至12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0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1至13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6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2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6年10月8日至107年1月2日 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42號 109年9月24日 同左 109年1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9641號 編號2至5前經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42號判決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3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7年11月13日至107年11月28日 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42號 109年9月24日 同左 109年11月4日 4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8年5月8日至108年5月12日 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42號 109年9月24日 同左 109年11月4日 5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8年6月18日至108年6月25日 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42號 109年9月24日 同左 109年11月4日 6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108年9月24日至108年10月1日、108年9月25日至108年9月26日(2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605號 109年9月30日 同左 109年11月4日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450號 編號6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60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7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8年9月16日至108年9月22日 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484號 110年1月26日 同左 110年3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093號 編號7至8前經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48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8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108年10月12至108年10月18日、108年10月23日至108年10月30日(2次) 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484號 110年1月26日 同左 110年3月10日 9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7年6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14號 110年3月19日 同左 110年4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992號 編號9至12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8年4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14號 110年3月19日 同左 110年4月21日 11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8年4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14號 110年3月19日 同左 110年4月21日 12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3罪) 108年5月17日、108年5月25日至108年5月29日、108年5月3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14號 110年3月19日 同左 110年4月21日 13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有期徒刑2年6月 107年4月20日至107年7月24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832號 109年12月29日 同左 110年3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887號 14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07年12月8日至107年12月10日 本院112年訴字第545號 112年12月22日 同左 113年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806號 編號14至15前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4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15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8月 108年10月2日至108年10月3日 本院112年訴字第545號 112年12月22日 同左 1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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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