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150號
KSDM,113,聲,1150,202407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石嵐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嵐雯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嵐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4罪,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併合 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 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等情形,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 依第51條規定定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 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 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再者,法律上 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 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 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 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 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 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 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 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 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三、經查:
(一)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



第23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件係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 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乙節,有臺 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1份 在卷可查,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不受同法第5 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限制,則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4 罪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 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 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定應執行刑 各罪之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 8月+2月=10月),合先敘明。
(二)本院審酌受刑人上開4罪,其中1罪為竊盜罪、2罪為詐欺罪 、1罪為幫助犯洗錢罪,均為財產犯罪,復參酌受刑人於113 年6月6日以書面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之意見,兼衡責罰相 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爰就有期徒刑部分裁定如主文所示之 應執行刑。另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3 ),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即不得易科罰 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自毋庸 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5月25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2407號 112年10月13日 同左 112年11月22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150號 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2 詐欺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5月25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3 詐欺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5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4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7月1日至111年7月2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金簡字第954號 113年3月20日 同左 113年5月2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56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