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進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執聲字第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進忠犯如附表所示之玖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進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 款亦有規定。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 責罰相當之考量,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 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 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 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 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等裁量權 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而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判決確定日即 民國112年9月20日之前(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 日期及曾定應執行刑等情均詳見附表所載),有各該裁判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經核,本 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各罪,符合數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要件,是檢察官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依前開說明, 本院所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不得超過 120日),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 應執行刑之罪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即拘役17
5日【計算式:120日+55日=175日】,然不得超過120日); 再衡諸受刑人所犯各罪類型,均為竊盜罪,其間之罪質相同 ,併參以上開9罪犯罪時間介於112年2月至同年0月間,各罪 之間隔時間甚短,其上開所為對於法秩序呈現之敵對態度及 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程度,依上開各罪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 危害以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等總體情狀, 與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其執行刑 如主文所示,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附表:受刑人李進忠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2月22日 112年2月22日 112年2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685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685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68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024號 112年度簡字第2024號 112年度簡字第2024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7日 112年8月7日 112年8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024號 112年度簡字第2024號 112年度簡字第202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20日 112年9月20日 112年9月20日 備註 編號1至9曾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768號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2月22日 112年2月22日 112年2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685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685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68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024號 112年度簡字第2024號 112年度簡字第2024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7日 112年8月7日 112年8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024號 112年度簡字第2024號 112年度簡字第202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20日 112年9月20日 112年9月20日 備註 編號1至9曾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768號
編號 7 8 9 10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2月22日 112年4月18日 112年4月18日 112年5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685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61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590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62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024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758號 112年度簡字第3643號 112年度簡字第4047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7日 112年9月19日 112年12月25日 113年2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024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758號 112年度簡字第3643號 112年度簡字第404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20日 112年10月27日 113年1月31日 113年4月3日 備註 編號1至9曾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54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768號 *編號1至9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39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