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3年度,361號
KSDM,113,簡附民,361,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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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61號
原 告 謝錦煥 地址詳卷
被 告 方乘賦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18號,嗣
改行簡易程序113年度金簡字第5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陳薇芳
法 官 粟威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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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