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2846號
KSDM,113,簡,2846,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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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84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一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緝字第134、135、136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附表編號1至14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處附表編號1至14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之 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
㈠、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7、9、10、12、13所為,係犯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附表編號8所為,係犯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附表編號11 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附表編號14所為,係犯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0 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㈡、附表編號5、6所示犯行,各係出於同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 近之時間內、對告訴人實施犯罪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評價為接 續犯,應各僅論以一罪。
㈢、附表編號11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違反保護令及恐 嚇罪2罪名;附表編號14所示犯行,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違反保護令、恐嚇、毀損3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 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違反保護令罪。㈣、被告所犯如附表1至14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三、量刑:
㈠、宣告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併審酌被告明知法院已核發民事 通常保護令及裁定延長上開保護令之期間,竟不知遵循,仍 以前揭方式違反保護令,不僅藐視司法公權力,更對告訴人 丙○○造成精神上之不法侵害,所為均值非難;被告於本案前 已有相類似之前案紀錄(未經檢察官主張論以累犯並證明應 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惟仍納入被告素行之量刑審酌事項)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終能坦承全部犯行,尚非毫無悔悟之意 ;被告如附表所示犯行多數僅為未遠離一定處所之態樣,損 害之程度尚非甚鉅,兼衡以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與生 活狀況(涉及隱私,不予詳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如 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㈡、執行刑:
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其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 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 到侵害之社會規範秩序,而非絕對執行累計宣告刑,以免處 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為一種特別量刑過程(最高 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附表編號 1至14主文欄所示宣告刑,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審酌被 告前述犯罪之時間相距不遠;均係以相同(似)方式實行犯 罪,衡諸罪責相當原則,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起訴書附表編號1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附表編號2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起訴書附表編號3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起訴書附表編號4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起訴書附表編號5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起訴書附表編號6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起訴書附表編號7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起訴書附表編號8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起訴書附表編號9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或依第 63 條之1 第 1 項準用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第 10 款、第 13 款至第 15 款及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134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135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136號

  被   告 甲○○ 男 5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            居○○市○鎮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丙○○兄弟關係,甲○○明知臺灣高雄少年及家 事法 院於民國112年3月25日所核發之112年度家護聲字第12 號裁 定,延長前所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至114年3月21



日,明令不得對丙○○及其家庭成員乙○○○(渠等母親)實施 身體、精神上之騷擾、接觸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 為騷擾之行為、應遠離丙○○之住所(即高雄市○鎮區○○街00 號)至少50公尺,甲○○基於違反保護令、恐嚇之犯意,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行為方式,違反上開保護令之規定。二、案經乙○○○丙○○訴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之供述 坦承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出現在告訴人住處廚房窗戶前及打電話回家,但否認犯行,辯稱:是伊母親煮東西給伊,伊回家拿取。另是告訴人說話不中意聽,雙方才會起衝突等語。 2 告訴人丙○○乙○○○之指訴 全部之犯罪事實 3 附表所示之時間,被告出現在上開住處廚房窗戶前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含光碟)及被告打電話回家騷擾之電話錄音譯文(含錄音光碟)、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含光碟) 佐證被告之犯行 二、
㈠被告附表所示編號1至7、9、10、12、13之犯行,係犯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罪嫌。
㈡被告附表所示編號8之犯行,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 款之罪嫌。
㈢被告附表所示編號11之犯行,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 款及刑法第305條之罪嫌,被告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裁判 一罪,請從一重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罪論處。 ㈣被告附表所示編號14之犯行,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 、4款、刑法第305條、刑法第354條之罪嫌,被告一行為觸 犯數罪名,為裁判一罪,請從一重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第2款罪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檢 察 官 丁○○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違反保護令 備註 1 112.6.22 7:40 出現在高雄市○鎮區○○街00號廚房窗前 未遠離告訴人丙○○住所至少50公尺 2 112.6.23 11:39 同上 同上 3 112.6.24 16:55 同上 同上 4 112.6.25 18:19 同上 同上 5 ㈠112.6.29 7:18 ㈡112.6.29 7:35 同上 同上 接續行為 6 ㈠112.6.29 18:13 ㈡112.6.29 18:14 ㈠高雄市○鎮 區○○街00 號廚房窗前 ㈡出現在上開住家門前 同上 接續行為 7 112.8.1 17:10 同上 同上 8 112.8.9 19:1 打電話謾罵告訴人丙○○ 違反保護令之不得對告訴人為精神上之騷擾 9 112.8.10 7:38 高雄市○鎮區○○街00號廚房窗前並拆除紗窗 未遠離告訴人丙○○住所至少50公尺 10 112.8.10 11:56 同上 同上 11 112.8.10 17:58 打電話恐嚇告訴人丙○○「...我看你活得不耐煩了....幹你娘」等語 恐嚇及違反不得騷擾告訴人丙○○之命令 法律競合 12 112.8.15 12:05 出現在高雄市○鎮區○○街00號廚房窗前 未遠離告訴人丙○○住所至少50公尺 13 112.9.13 7:20 同上 同上 14 112.10.23 15:42 出現在高雄市○鎮區○○街00號廚房窗前並伸手將廚房內之碗盤摔破並辱罵恐嚇告訴人乙○○○「幹你娘、明天開始都別想出門、恁爸要讓妳死」等語 恐嚇、毀棄損壞、騷擾告訴人黃虹碧真及未遠離丙○○上開住所至少50公尺 法律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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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