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2031號
KSDM,113,簡,2031,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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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0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育顯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3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育顯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行補充為「基於侵 占離本人持有之物之犯意」;證據部分補充「扣押筆錄」, 另補充不採被告朱育顯辯解之理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固坦認有拾獲附件所示之球鞋1雙(廠牌NIKE、顏 色黑白),惟矢口否認有何侵占犯行,辯稱:為美化環境才 隨手拾起,又因為找不到失主,才帶回家保管等語(見警卷 第3頁)。然本院審諸被告拾獲被害人莊博皓所有之球鞋時 ,既知此乃他人之物品,衡情被告縱未送交警察機關,亦可 將之放回原處,然被告捨此不為,於拾獲該球鞋後即駕車離 去,亦未於員警蒐證知悉拾獲紙袋者之前主動歸還、或放回 原處,反而遲至被害人至警局報案,並經員警調閱監視器錄 影畫面找到被告後,被告始將該球鞋交至警局歸還給被害人 ,則由前開本案查獲過程觀之,實與一般侵占離本人持有物 之犯罪無異,在在足徵被告空言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至 聲請意旨認為被告係犯同條之侵占遺失物罪,惟審諸被害人 於警詢時陳稱:我駕車離開不久後,就發現忘記拿到球鞋, 回到現場後卻發現球鞋不見了等語(見警卷第8頁),足見 被害人並非不知該球鞋係於何地遺失,該球鞋即非遺失物, 應屬一時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是聲請意旨此部分所指容有 誤會,惟因起訴法條同一,尚毋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將離被害人持有球 鞋1雙侵占入己,致被害人徒增尋回財物之困難,損害他人 權益,所為應予非難;復審酌被告犯後飾詞否認犯行,然該 球鞋業經合法發還被害人領回(委由他人代領),有贓物認



領保管單在卷可佐(見警卷第39頁),足見犯罪所生危害稍 有減輕;兼衡被告侵占財物之價值、犯罪動機、手段,及其 前科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於警詢中自 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所侵占之球鞋1雙,已發還被害人領回,業如前述,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盧葆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3768號
  被   告 朱育顯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育顯於民國113年3月10日13時30分許,騎乘車號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前鎮區興邦里凱旺街邊停車格 ,拾獲莊博皓所有、遺留於停車格之球鞋1雙(廠牌NIKE、顏 色黑白),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上開離本人所持有 之球鞋侵占入己,隨後騎乘車號000-0000重型機車離開將上 開球鞋放置住處。嗣莊博皓返回該處發現球鞋遺失報警處理 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㈠ 被告朱育顯之供述 供稱為美化環境才隨手拾起,又因為找不到失主,才帶回家保管。 ㈡ 證人即被害莊博皓之證述 證明全部之犯罪事實。 ㈢ 監視器錄影檔案及截圖、扣案物品目錄表及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證明被告侵占上開球鞋之事 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檢 察 官 盧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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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