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43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青源(歿)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
偵字第982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1
13年度簡字第233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夏青源於民國113年5月7日13時30分許 ,在高雄市○○區○○街00號前,見李崇瑋停放於上址路邊車號 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鑰匙留置於車上,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即徒手竊取該車輛得手。嗣於 同日13時57分許,夏青源駕駛車輛在高雄市○○區○○街0巷0號 為警攔查,因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 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第302條至第3 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13年6月3日 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 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 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