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3年度,151號
KSDM,113,審交訴,151,2024073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5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汶錡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2619、13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汶錡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