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3年度,136號
KSDM,113,審交訴,136,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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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3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千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撤緩偵字
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朱千惠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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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