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76號
KSDM,113,單聲沒,76,2024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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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世



林順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
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具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世港、林順恩劉福成、王清福(下 稱被告趙世港等4人)前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惟扣案之撲克牌1副、賭資新台幣(下同)100元,係 被告趙世港、林順恩所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生之物,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第1項之罪, 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 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趙世港等4人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746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之賭具撲克 牌1副及賭桌上賭資共10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 檯之財物,業據渠等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5頁、第9 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及現場蒐證暨扣案物品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見警卷第 19-32頁),是上開扣案物品,不問何人所有,均應予以沒 收。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 聲請意旨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以及漏引刑法第 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4項規定作為聲請依據,雖有未恰, 然本院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限制,是仍應認本件聲請 有理由,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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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