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218號
KSDM,113,單禁沒,218,2024071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震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零零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震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1包屬違禁 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06、9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 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 ,經送檢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後淨重0.00 5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1年4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 第7261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94 8號卷第45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前述海 洛因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 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 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