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原簡字,113年度,33號
KSDM,113,原簡,33,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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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簡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禕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軍偵字第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禕凡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許禕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 物,竟為貪圖不法利益,以謊稱欲出賣充氣帳之方式詐騙告 訴人,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復考 量被告雖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然被告所詐欺之財物,業已 返還告訴人,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1紙在卷 可憑(見警卷第10頁、偵卷第57頁,本院卷第17頁);兼衡 被告詐得財物之價值、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程度,暨被告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於警詢所稱之教育程度、職業及 家庭經濟狀況(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及如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無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四、被告詐欺之新臺幣8,000元業已返還告訴人領回,已如前述 ,故此部分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 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軍偵字第3號
  被   告 許禕凡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禕凡自始無給付商品之意思,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21日21時許,透過社群 網站「Facebook」之「Market」,以暱稱「Frank Pho(褘凡 )」向張舒帆即「Facebook」暱稱「Timmy Chang」佯稱:以 新臺幣(下同)8,000元販賣充氣帳1個云云,致使張舒帆陷於 錯誤而同意購買,並於112年8月21日23時9分許,在新北市○ ○區○○○路○段000巷0號4樓住所內,以網路轉帳方式將8,000 元匯款至許禕凡指定之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一卡通帳戶)內,隨即遭許禕凡提領。嗣因 張舒帆先後於112年8月23日、26日、28日委託嘉里大榮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取貨,均因聯絡許禕凡未果而失敗,且經與許 禕凡聯絡後仍未獲回應,但另以「Facebook」暱稱「Fang F ang」洽詢購買充氣帳即獲回應,張舒帆始知受騙。二、案經張舒帆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禕凡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張舒帆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一卡 通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告訴人提供之交細明細、 匯出帳戶帳號、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Frank Pho(褘 凡)」個人頁面、簡訊、與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Fr ank Pho(褘凡)」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1凡*」對話紀 錄、通聯紀錄、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Fang Fang



與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Frank Pho(褘凡)」對話紀 錄截圖、戶名為許禕凡之臺灣土地銀行小港分行新臺幣活期 性存款存摺及高雄高松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照片在卷可 資佐證,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陳彥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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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