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宜霖
選任辯護人 駱怡雯律師
林維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1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 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