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附民字,113年度,21號
KSDM,113,交簡上附民,21,2024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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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翁于婷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被 告 吳佳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王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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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