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88號
KSDM,112,訴,188,20240701,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夏惠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8
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夏惠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則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如無,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逾期未為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362條本文所 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夏惠信(下稱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判決,嗣上訴人於同年月15 日親自簽收判決後,於同年月27日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於書 狀內敘述具體理由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蓋有本院收件 章戳之刑事上訴狀在卷可按。今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迄未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向本院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陳薇芳
                   法 官 粟威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