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587號
KSDM,111,訴,587,2024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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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87號
第676號
第793號
112年度訴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榮



余容杏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112年10月31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壹之二編號7、9、51、52之「匯款時間」欄中所載「111年」部分,均應更正為「110年」,並加載「(公訴意旨應予更正)」。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壹之二編號7、9、51 、52之「匯款時間」欄中所載「111年」部分,顯係誤載, 然因此等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予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陳一誠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李佳榮之部分不得抗告。
被告余容杏之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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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