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周素英
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律師
被 告 高健雄
傅萬棋
陳家誠
蔡鎰閎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劉至育
葉威伸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王麒岳
邱俊瑯
陳信成
林家正
賴正宏 遷出國外
何振愷(原名何仁傑)
邱祺祐 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105年度訴字第9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周素英之聲明及陳述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之記載。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 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原告就被告陳家誠、蔡鎰閎、劉至育、葉威伸、王麒 岳、邱俊瑯、陳信成、林家正、賴正宏、何振愷、邱祺佑與
其餘同案被告葉振榮、葉建豪、傅萬志、賴冠辰、邱嘉萍、 馬子棋、蔡崴森等人與其所屬詐欺集團不詳之人所涉犯之詐 欺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刑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 部分),然依本件起訴書所載意旨,被告陳家誠、蔡鎰閎、 劉至育、葉威伸、王麒岳、邱俊瑯、陳信成、林家正、賴正 宏、何振愷、邱祺佑並無參與此次犯行,故原告所受損害之 事實(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於本件被告陳家誠、蔡鎰 閎、劉至育、葉威伸、王麒岳、邱俊瑯、陳信成、林家正、 賴正宏、何振愷、邱祺佑被訴之範圍,自屬未據起訴。揆諸 首開法條規定,原告就未據起訴之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於法未合,亦無從命其補正,自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 駁回。
四、被告高健雄、傅萬棋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7月 25日為無罪之判決,有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06號判決書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