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641號
KSDM,105,附民,641,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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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641號
原 告 黃定
被 告 傅萬志

傅萬棋

陳家誠

蔡鎰閎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劉至育
高健雄
施吉安

翁嵩山
葉周保
葉威伸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陳景惠原名陳淑惠)

黃俞萍
廖癸金
王軍

邱嘉萍(原名邱愷樂

葉能享

江姵儀

李政家

陳冠吟 遷出國外
洪祥育(原名洪羿宸)
住○○市○○區○○里000鄰○○街00○0號00樓
賴冠辰
王麒岳

邱俊瑯
邱祺祐 (已歿)

陳信成
林家正
邱映清

賴正宏 遷出國外
黃致融
張育誠

林柏禕
何振愷(原名何仁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105年度訴字第9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黃定蟬之聲明及陳述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之記載。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 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原告就被告傅萬志、傅萬棋、陳家誠蔡鎰閎、劉至 育、施吉安翁嵩山葉周保葉威伸陳景惠黃俞萍、 廖癸金、王軍承、葉能享江姵儀李政家陳冠吟、洪祥 育、賴冠辰王麒岳邱俊瑯陳信成林家正邱映清邱祺佑、賴正宏黃致融張育誠林柏褘何振愷與其餘 同案被告葉振榮葉建豪馬子棋蔡崴森等人與其所屬詐 欺集團不詳之人所涉犯之詐欺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即刑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部分),然依本件起訴書所載意 旨,被告傅萬志、傅萬棋、陳家誠蔡鎰閎劉至育、施吉 安、翁嵩山葉周保葉威伸陳景惠黃俞萍、廖癸金、 王軍承、葉能享江姵儀李政家陳冠吟洪祥育賴冠 辰、王麒岳邱俊瑯陳信成林家正邱映清邱祺佑、 賴正宏黃致融張育誠林柏褘何振愷並無參與此次犯



行,故原告所受損害之事實(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於本 件被告傅萬志、傅萬棋、陳家誠蔡鎰閎劉至育施吉安翁嵩山葉周保葉威伸陳景惠黃俞萍、廖癸金、王 軍承、葉能享江姵儀李政家陳冠吟洪祥育賴冠辰王麒岳邱俊瑯陳信成林家正邱映清邱祺佑、賴 正宏、黃致融張育誠林柏褘何振愷被訴之範圍,自屬 未據起訴。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原告就未據起訴之刑事案件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亦無從命其補正,自應與假 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四、被告高健雄邱嘉萍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7月 25日為無罪之判決,有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06號判決可參, 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 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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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