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13年度,3號
KSHV,113,重上,3,2024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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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李武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賓達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93萬4252元,應徵第三審裁
判費30萬76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
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
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
、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璽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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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