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林承志
相 對 人 郭冠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違約金(移轉管轄)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法院對於未詳閱非定型化契約、未注意內 容即簽名等之行為,究屬何種過失?是否得依民法88條撤銷 意思表示,產生不同之法律見解,且和最高法院、最高行政 法院之法律見解相互抵觸,為此,爰類推行政訴訟法第263 條之4規定,聲請將前揭法律問題移送最高法院裁判之。二、查高等行政法院受理上訴事件,認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 要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之;高等行 政法院審理上訴事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 法律見解,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已產生歧異,得向受理本案 之高等行政法院聲請以裁定敘明理由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 之,固為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4第1項、第2項前段所明文規 定,惟民事訴訟法就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 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已於第469條之1 設有上訴許可制可資依循,則本件自無從再類推適用行政訴 訟法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