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2號
抗 告 人 劉政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鳳如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本院113年度家聲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