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家再字,113年度,2號
KSHV,113,家再,2,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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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再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蘇莞婷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林月媛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13年度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提起再審之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
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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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