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331號上 訴 人 尤尚綸 訴訟代理人 朱龍祥律師 被上訴人 鄭苹妤(兼王宏銘之承受訴訟人) 賴松興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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