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孫億隆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戴敬哲律師 高鈺婷律師 吳任偉律師 朱怡瑄律師上 訴 人 孫億興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吳幸怡律師 李亭萱律師上 訴 人 孫珮珊(即孫偉國之承受訴訟人) 孫鳳君(即孫偉國之承受訴訟人) 孫富鈺(即孫偉國之承受訴訟人) 孫雅慧(即孫偉國之承受訴訟人) 孫婉玲(即孫偉國之承受訴訟人)兼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孫黃綉縺(即孫偉國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訴人 孫菁櫻(孫億裕及孫吳水蓮承受訴訟人) 孫綿藝(孫億裕承受訴訟人) 孫銘志(孫億裕承受訴訟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琳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定民國113年7月10日上午11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3年7月24日上午11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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