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家上易字,110年度,11號
KSHV,110,家上易,11,202407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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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上字第46號
110年度家上易字第1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吳平平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複代理人 高鈺婷律師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吳凡凡
吳明明 原住○○市○○區○○街00號12樓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吳高立英
上 一 人
程序監理人 林信宏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
人兼吳高立
英之輔助人 吳安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因事實
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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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