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2號
KSHM,113,附民,12,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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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鄭敏秀


被 告 陳俋丞


陳首邑


黃歆媛

李國郡
劉光晏
阮永富
陳志偉
官圓丞
蔡維洲
楊濬献(原名楊凱名

黃昱

曾惠鈴
吳佳駿 遷出國外(國外住居所不詳)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此所謂「管轄法院」,係指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至第20條所定就該受移送之民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 法院而言,非專指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或同法第511條 第1項規定之「該法院民事庭」。
二、本件被告陳俋丞陳首邑黃歆媛李國郡劉光晏、阮永



富、陳志偉官圓丞楊濬献(原名楊凱名)、黃昱霖、蔡 維洲、曾惠鈴等12人(下稱陳俋丞等12人)被訴違反銀行法 等案件,經原告鄭敏秀主張陳俋丞等12人及被告吳佳駿均為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而一併對陳俋丞等12人及被告吳佳 駿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陳俋丞等12人被訴違反銀行法 等案件,均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諭知無罪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以112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在案,是原 告對被告陳俋丞等12人及被告吳佳駿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 應予駁回,惟原告具狀表示刑案部分若有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本文所示無罪情形,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民事庭審理(見附民卷第11頁),爰依前述規定,並審酌本 件侵權行為地(依投資人侯智偉錢盈志吳梅瑜吳俊霆 所述,錢龍娛樂集團其中一個營業據點在高雄市苓雅區新光 路38號亞太財金大樓內)及被告陳俋丞陳首邑黃歆媛李國郡官圓丞黃昱霖住所或居所,均位於高雄地院管轄 區域內,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高雄地院民事庭。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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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