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3年度,123號
KSHM,113,金上訴,123,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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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俊佃


選任辯護人 陳忠勝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
度金訴字第154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起訴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
706號、第28023號、第28581號、第29718號、第30542號、第305
58號、第31937號、第32733號、第32740號、第33250號;112年
度偵字第321號、第478號、第2908號、第6685號、第1105號、第
17294號),提起上訴,及移送本院併辦(併辦案號:112年度偵
字第41144號、113年度偵字第198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原定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 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 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期日,除有特 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 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64 條定有明文。是審判長指定宣判期日後,遇有重大事由而無 法在原定期日進行宣示判決之情形,自得依上開規定變更之 。
二、本件被告潘俊佃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 民國113年7月31日上午9時30分宣判,然考量被告已與附表 編號2、3、5、7、14、15、17、18所示被害人達成調解,同 意賠償損害,惟部分已屆期之賠償尚未履行,有本院調解筆 錄在卷可參,本院衡以被告有無依約給付賠償款項,攸關告 訴人民事債權實際獲償之可能性及本案量刑審酌,應屬重大 事由,故認前開宣示判決期日有酌予調整之必要,爰將本案 原宣判期日變更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李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損失金額 (新臺幣) 和解金額/ 給付條件 匯款金額(新臺幣) 和解/調解與否 1 吳智翔 255,000元 60,000元 112年10月10日前給付6萬元/112年10月11日匯款 (履行完畢) 60,000元 112.07.10調解成立 高雄地院112年7月10日112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868號(金訴一卷P.283-284) 2 潘秀琴 304,377元 300,000元 自113年5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1,500元(已給付三期) 4,500元 113.04.22調解成立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4、105、106、107、108、109、110號(本院卷P.159-162) 3 吳淑貞 1,150,000元 1,150,000元 自113年5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5,500元(已給付三期) 16,500元 113.04.22調解成立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4、105、106、107、108、109、110號(本院卷P.159-162) 4 張家欣 100,000元 未參加調解/未和解 5 黃貴春 90,000元 90,000元 自113年5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900元(已給付三期) 2,700元 113.04.22調解成立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4、105、106、107、108、109、110號(本院卷P.159-162) 6 何俊一 1,050,000元 未參加調解/未和解 7 黃貞憲 40,000元 40,000元 自113年5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500元(已給付三期) 1,500元 (帳號寫錯,更正後一次給付3期) 113.04.22調解成立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4、105、106、107、108、109、110號(本院卷P.159-162) 8 徐正芳 50,000元 未參加調解/未和解 9 張啟宗 50,000元 經本院書記官電詢後渠表示無意願調解(本院卷P.149) 10 黃瑞娥 80,000元 未參加調解/未和解 11 楊清都 800,000元 具狀表示希望被告返還全數金額800,000元(本院卷P.229) 12 鄭仲杰 30,000元 未參加調解/未和解 13 阮氏銀 400,000元 經本院書記官電詢後渠表示無意願調解(本院卷P.149) 14 吳允芬 43,000元 43,000元 自113年5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500元(已給付三期) 1,500元 113.04.22調解成立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4、105、106、107、108、109、110號(本院卷P.159-162) 15 張凱瑋 100,000元 40,000元 自113年5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500元(已給付三期) 1,500元 113.04.22調解成立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4、105、106、107、108、109、110號(本院卷P.159-162) 16 劉育如 31,000元 經本院書記官電詢後渠表示無意願調解(本院卷P.145) 17 洪素娟 61,000元 61,000元 自113年5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600元(已給付三期) 1,800元 113.04.22調解成立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4、105、106、107、108、109、110號(本院卷P.159-162) 18 李文麟 60,000元 30,000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3,000元(已給付一期) 3000元 113.06.21調解成立 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82號(本院卷P.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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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