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更一字,113年度,2號
KSHM,113,聲更一,2,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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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
聲明異議人
即 聲請 人 吳美英
王周

施曾美雲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陳魁元
           
上列聲明異議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雄檢信嶸112執聲他427字第1129046157號
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為裁定
如下:
主 文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雄檢信嶸112執聲他427字第1129046157號函之執行指揮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黃顯智胡麗琴(下稱被 告2人)共同以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名義吸收資金,於民國100 年12月19日遭檢調機關查緝後倒會,於102年9月13日又召集 長江互助會吸收資金,並將資金匯入其2人設立之金鈺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帳戶,於104年5月1日倒會,致多名被害 人至今求償無門,聲明異議人即聲請人(下稱異議人)吳美 英、王周包因參加康乃馨互助會及長江互助會受有損害,另 異議人施曾美雲參加長江互助會亦受有損害。而被告2人 及鈺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銀行法吸金案件,經本 院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號判決確定(下稱確定判決),其 關於犯罪所得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0張及腦得生生 物科技有限公司未上市股票共計504張(即確定判決附表丁 編號1、2、3、4),依確定判決主文所示除應發還被害人或 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收收,異議人3人為康乃馨互助會 及長江互助會吸金案之被害人,前於110年11月16日具狀聲 請發還扣押物,遭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 檢察官以尚在追徵中為由拒絕,並希望異議人3人取得民事 執行名義再過署參辦。異議人3人依前揭檢方命令已取得臺 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2號確定判決,命被告2人 應連帶給付異議人吳美英新臺幣(下同)219萬6,300元、王 周包69萬4,200元及施曾美雲68萬元,遂再次聲請發還,詎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6月9日以雄檢信嶸112執聲他427 字第1129046157號函覆:被害人數眾多、未扣案犯罪所得尚



在追徵中為由拒絕所請(下稱系爭函文),但從本案刑事案 件判決確定送執行至今至少已經4年以上,異議人年齡最少7 5歲,最多也已80歲,因此案身無積蓄,生活困難,檢察官 又不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將股票變賣現金發還給異議 人3人,依檢察官否准之理由,異議人3人恐怕至死也得不到 正義,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為貫徹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普世基本法律原則, 以杜絕犯罪誘因,並避免國家與民爭利,刑法第38條之1第5 項明定以不法利得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作為不予宣告沒收 或追徵之條件。反之,倘未實際合法發還,則應諭知沒收、 追徵,而權利人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則於判 決確定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聲請發還或給付 。另為使權利人得知悉沒收裁判確定,進而有主張發還或給 付之機會,行政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 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下稱執行辦法)第4條明定:「檢察機關於受理請求權人之 聲請後或認有必要時,應在各檢察機關網頁或以其他適當方 式公告該刑事裁判業已確定,並載明裁判確定屆滿1年之截 止日期,及得於該期間內聲請發還或給付之意旨。但所有請 求權人均已提出聲請,或請求權人之聲請係於公告後提出者 ,得不公告。」以充分保障權利人之求償權。又107年1月31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2月2日施行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 ,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此 修正旨在使違反銀行法案件之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 ,不受刑事訴訟法第473條所定須於沒收裁判確定後1年期限 內提出聲請發還或給付犯罪所得之限制,乃為特別保護是類 被害人之規定。而權利人知悉沒收裁判確定,係向檢察官聲 請發還或給付沒收物之前提,是檢察官於辦理違反銀行法案 件沒收物或追徵財產執行案件時,除相關權利人均已知悉而 有聲請發還或給付之機會外,仍應依執行辦法第4條規定意 旨,將該刑事裁判業已確定,權利人得聲請發還或給付等資 訊公告周知,俾使權利人知悉進而聲請,以利發還程序迅速 進行。否則,倘因部分權利人不知沒收判決業經確定,而未 提出聲請,將延宕已提出聲請之權利人受領給付之時程,有 違反修正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保障被害人之立法目的(最 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參照)。三、經查:
(一)被告2人因成立長江共治聯誼會,共同非法吸金1億7,892萬7



,810元之犯行,經本院以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 罪刑,並為相關沒收、追徵之諭知(其中關於犯罪所得,就 黃顯智部分諭知扣案如附表丁編號1、2、4之未上市公司股 票〈即長利公司股票200張、腦得生公司股票404張〉、未扣案 之犯罪所得7,299萬6,960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 賠償之人外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時,追徵之;就胡麗琴部分則諭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7,29 5萬6,96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及就參與人鈺山公司所取得扣案如附表乙編號1所示現金、 附表丙所示帳戶內存款及孳息、附表丁編號3所示未上市股 票(即腦得生公司股票100張)之犯罪利得,諭知除應發還 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經最高法院於108 年11月27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439號判決駁回被告2人之上 訴而確定,高雄地檢署亦於同日分案執行(案號:108年度 執字第10521號、108年度執沒字第3688號),有上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徵。
(二)異議人3人於110年11月16日以其等為該案受害人,聲請高雄 地檢署變賣前述扣案股票後發還所得價金,經該署於110年1 2月22日函覆以:犯罪所得目前尚在追徵中,實際可追徵之 價額未能確定,且被害人之人數及受償金額亦未能確定,所 請礙難准許,若異議人3人取得民事執行名義,亦請提供相 關資料過署參辦等旨。異議人3人乃於取得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111年度訴字第462號民事確定判決後,於112年3月7日再 度具狀聲請,該署檢察官於112年6月9日仍以系爭函文否准 所請。另於本案執行期間,被害人顏蔡合珠顏玲意、謝瑞 惠、陳吳玉秋(下稱顏蔡合珠等4人)於111年1月26日,亦 具狀聲請將前述扣案股票及鈺山公司遭查扣之款項變價後發 還,經該署以同一理由,於111年3月8日函覆否准所請等情 ,有前揭異議人3人聲請狀、顏蔡合珠等4人聲請狀、高雄地 檢署函文、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憑(見執聲他字第 2223號影卷第5至9、115頁;執聲他字第427號影卷第5至15 、55頁;執沒字第3688號影卷二第144至148、408頁)。準 此,高雄地檢署自108年11月27日分案執行後,先後於110年 11月16日、111年1月26日及112年3月7日受理異議人3人與顏 蔡合珠等4人上開聲請,惟執行案卷內未見該署於受理聲請 後,有依執行辦法第4條規定意旨,將相關資訊公告周知, 使權利人知悉而有於一定期間內主張權利之機會,又依確定 判決所載本件非法吸金期間(102年10月間起至104年4月底 )、犯罪所得(逾1億7,000萬元)、附表四所載會員達1398 人等情以觀,上開案件應屬執行辦法第4條立法理由所揭檢



察官應依該條公告相關資訊之社會矚目重大案件。經本院函 詢檢察官有無將本案相關資訊以適當方式公告周知,及迄未 能確定請求權人人數及求償金額之原因等情,該署檢察官於 113年5月20日函覆以:因本案被害人人數眾多,被害人數及 金額尚待確認,本案雖尚未公告,然無請求發還之截止日期 ,故未損及被害人之權益等語,有該署113年5月20日雄檢信 峨108執沒3688字第1139041950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113年 度聲更一字第2號卷第25頁),是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似未依 執行辦法第4條規定意旨將本案相關資訊公告周知,使權利 人知悉而有於一定期間內主張權利之機會。倘若無訛,本案 發還程序自難起算、確認請求權人之人數及求償金額範圍, 而有延宕發還程序進行之可能,此部分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是 否無誤,尚非無疑。再者,系爭函文僅說明否准異議人3人 請求之理由,對於異議人3人應於何時何方式行使其等請 求或異議人3人之請求是否已列入可請求發還(分配)範圍 內等事項均付之闕如,致異議人3人無從得知行使請求之相 關步驟或進程。是以,高雄地檢署系爭函文內容,容有未盡 完備詳盡之處,難謂檢察官已盡說明義務而無瑕疵可指。(三)綜上,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就系爭函文之執行指揮容有未洽。 經核本件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為有理由,自應撤銷前揭檢察官 執行指揮之處分,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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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鈺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