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85號
再審聲請人 邱平滿 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平滿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 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 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 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 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再審書狀既未載明聲請再審之標的(對於何法院、 何案號、何案件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復未提出原判決之 繕本及證據,亦無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致無從調取, 已違背聲請再審之程序規定,惟尚得補正,爰裁定命聲請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仍 未補正,應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