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13年度,657號
KSHM,113,聲,657,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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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57號
聲 請 人 周兆聰
被 告 王晨鈞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李昱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劉家瑋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林宜燕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陳鋒澤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51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等人涉犯詐欺等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現由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51號案件(下稱本案)審理中 ,聲請人係本案被害人,為了解訴訟程序經過情形及卷證資 料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 聲請參與本案訴訟。
二、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8條第1項各款所列犯罪之被害人,得於 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 參與本案訴訟;又法院對於該項聲請,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55條之3 8第1項及第455條之40第1項前段明定有明文。三、查被告等人前因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 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三人以上共同 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一般洗錢等罪,經檢察官先後提起公訴暨移請併案審理 ,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92號判決有罪, 嗣被告等人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本案審理中。聲請人 雖具狀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惟依被告等人所涉犯罪事實暨上 述罪名俱非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各款所列得聲請參 與訴訟之特定罪名,是其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爰 依法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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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