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林家錤 住○○市○○區○○○路00000號
石○○
上一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石鎮源
林家錤
前列林家錤、石○○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祐銜律師
被 告 葉唯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上訴字第41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莊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