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字,113年度,50號
TNHV,113,聲,50,202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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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吳來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樂雨庭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提起
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
文。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為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劉秀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蘭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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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