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特留分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家上字,113年度,3號
TNHV,113,家上,3,2024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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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劉佳茹 住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銀美等人間因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本院113年度家上字第3號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 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前二項所定數 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50萬元,或增至150 萬元,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而司法 院民國91年1月29日(91)院臺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已將同 條第1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數額提高為150萬元,並自91 年2月8日起實施。又關於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 圍內」之訴訟標的,依起訴時之價額核定之,此觀同法第46 6條第4項準用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自明(最高法院103年度 台抗字第492號裁判意旨參照)。另對於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
 ㈠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⒈被上訴人黃銀美應塗銷如附表編號 1、2所示房地以分割繼承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將 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繼承人劉進松之全體繼承人 公同共有。⒉被上訴人黃銀美應給付1,483,36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予被繼承人劉進松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⒊被上訴人黃銀 美、劉俊男劉素雯劉俊明應連帶給付至少63萬7,12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予被繼承人劉進松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⒋被 上訴人劉俊明應塗銷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之繼承過戶登 記,並返還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經原審判命被上訴人黃 銀美應返還192,753元本息予劉進松之全體繼承人即被上訴 人黃銀美劉俊男劉素雯劉俊明、上訴人公共同有,駁 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於本院 審理中,就上開聲明第二項、第四項部分撤回上訴(見本院 卷第92、112頁),是其於本院上訴聲明僅為:㈠原判決關於



駁回後開第二項、第三項之訴暨假執行之宣告及訴訟費用之 裁判部分均廢棄。㈡被上訴人黃銀美應塗銷系爭房地以分割 繼承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被繼承人劉進松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㈢被上訴人 應再連帶給付444,3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予被繼承人劉進松之全 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經本院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上訴人復就 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
㈡本件原審就上訴人請求塗銷系爭房地部分以上訴人之應繼分1 /5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73,342元,此有原審112年3 月2日裁定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33、134頁),再加計上 開第三項聲明金額444,367元,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顯未逾150 萬元。揆諸前揭說明,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上 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顏淑

法 官 洪挺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附表:被繼承人劉進松之遺產
編號 種類 所在地地段、地號或名稱 數量或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核定價額(新臺幣/ 元) 備註 1 土地 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 116.86 全部 115 萬6,914 元 現為被上訴人黃銀美所有(登記日期:109 年11月3 日)。 2 房屋 嘉義縣○○鄉○○段000 ○號(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之0) 119.30 全部 20萬9,800 元 現為被上訴人黃銀美所有(登記日期:109 年11月3 日)。 3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8萬3,179 元 被上訴人黃銀美於109 年10月20日提領18萬3,179 元。 4 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40萬7,603 元 被上訴人黃銀美於109 年10月20日提領40萬7,603 元。 5 存款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4 萬6,507 元 被上訴人黃銀美於109 年10月20日提領4 萬6,507 元。 6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290 元 被上訴人黃銀美於109 年10月20日提領290 元。 7 保險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滿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身故保險金 108 萬6,844 元 受益人:黃銀美。 8 機車 車號:000-0000號 現為被上訴人劉俊明所有(過戶日期:109 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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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