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42號上 訴 人 陳泓錕 訴訟代理人 夏金郎律師被上訴人 黃振明 訴訟代理人 黃伊伶 被上訴人 許專熙 黃葉采葑 許弦丕 許晋維 吳宗瑩 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戴進淵 被上訴人 陳柏宇 陳仲倫 陳靜怡 吳桂髹 蕭福來 蕭耀欽 黃柏閔 黃偉源 陳云英即杜復堯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顏淑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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