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曾忠信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陳妍蓁律師
陳思紐律師
蕭人豪律師
被 上訴 人 楊家為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曾嘉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
法庭為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劉秀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蘭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