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415號
TNHM,113,附民,415,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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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15號
原 告 黃誼堤(原名黃敏娟)
被 告 嚴友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7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陳顯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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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