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3年度,689號
TNHM,113,金上訴,689,2024070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妙慧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
第640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
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2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364條於第二審審判準 用之,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三、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柯妙慧因詐欺等犯行,經原審為 科刑判決後,被告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3年2月16日提起上 訴,現繫屬於本院。惟被告已於113年5月7日死亡,此有戶 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 ,本件被告被訴上開犯行,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原審未及審酌被告上訴後業已死亡,因而就被告被訴上開犯 行為有罪之諭知,容有未洽,是被告提起上訴,雖非以此為 理由,惟被告既已死亡,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並 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曉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