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8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志遠
指定辯護人 洪懷舒律師(義務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839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 訂於民國113年7月25日上午9時40分宣判,但該日適逢凱米 颱風來襲,臺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 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 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倩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