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943號
TNHM,112,聲,943,2024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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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悅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
1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中編號1,所載交通過失致死罪之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9日」應更正為「110年6月29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中編號1,所載交通過 失致死罪之判決確定日期,依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所載應為 「110年6月29日」,卻誤載為入監執行之日期「110年12月9 日」,顯係誤寫而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陳顯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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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