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25號
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0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藝蓁
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律師
蔡瑜真律師
朱瑞陽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力凡
選任辯護人 查名邦律師
李明翰律師
被 告 楊元佑
選任辯護人 朱日銓律師
汪懿玥律師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參 與 人 蘇佩雲
代 理 人 李政儒律師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參 與 人 侯清龍
代 理 人 伍安泰律師
參 與 人 寶縈國際有限公司(更名前:紫光豐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藝蓁
代 理 人 許雅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66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647號)、107年度
金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645號、第10465號、第2044
8號、第7484號),提起上訴,並聲請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丁○○犯如附表編號2、4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己○○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刑。丙○○處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沒收。
戊○○、乙○○、寶縈國際有限公司各處如附表編號7、8、9所示之沒收。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 路0號,下稱光洋科技公司)為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有價 證券之股份有限公司,丙○○(原名許○齊、許凱莉、許玳毓 ,英文名:Hsu, Fang- Chi、Sharon)、丁○○均任職於光洋 科技公司,任職期間由陳李賀(於民國105年5月13日辭任, 現已歿)擔任光洋科技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陳李賀在職期 間成立貴金屬管理中心(即原貴金屬交易處,後更名為資產 管理中心,因部門設置於臺中市,下稱「臺中交易室」), 下設實體交易課、衍生性交易課、內控管理課(成立時間先 後不同)。由實體交易課專責光洋科技公司貴金屬即黃金( 代號AU)、白銀(代號AG)、鈀金(代號PD)、鉑金(代號 PT)之交易業務,衍生性交易課則負責就實體交易課進行之 遠期貴金屬交易,與銀行進行反向之避險交易,用以降低因 貴金屬市場價格波動所產生之交易成本風險。陳李賀並指派 丙○○先後擔任實體交易課副課長、課長(104年1月2日起至1 04年11月30日離職),而為實體交易課最高主管,負責大宗 貴金屬廢料回收交易、國外貴金屬採購與銷售等各項交易、 委外精煉貴金屬帳戶管理(含結算、銷售),並擔任光洋科 技公司國外貴金屬業務主要聯繫窗口。丁○○自102年9月、10 月間起,升任衍生性交易課課長,103年8月、9月間再升任 為臺中交易室副理,102年底開始,丁○○並為臺中交易室之 代理主管。己○○自102年1月29日起任職光洋科技公司,於實 體交易課成立後,擔任交易員,受丙○○之指示進行貴金屬交 易磋商,並製作相關交易文件(含發票及包裝單)及將磋商 成立之訂單登載於光洋科技公司之Oracle系統內製作SO單, 作為光洋科技公司倉管、會計部門核銷帳務之依據。陳靜玫 (由原審法院另行判決確定)為光洋科技公司靶材企劃二課 資深管理師,為丙○○處理Alpha公司向Tanaka公司進口貴金 屬轉售光洋科技公司之進口文件。
二、丙○○、丁○○均有為光洋科技公司管理上開事務之權,且均獲 光洋科技公司授權得代表公司簽發交易發票(INVOICE)、 包裝單(Packing List)、與貴金屬銀行交易(含實體交易 及衍生性交易)之磋商文件及結算文件(付款及移轉貴金屬
指示),屬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經理人。丙○○、 丁○○除為光洋科技公司之同事外,另有私交,在丁○○擔任臺 中交易室代理主管期間,與丙○○因分別掌握實體交易課、衍 生性交易課之最高主管權限,又熟知光洋科技公司貴金屬交 易與衍生性交易之內控管理缺失,為提高實體交易課與衍生 性交易課之交易量、美化業績,並賺取價差,共同基於使光 洋科技公司為不利益且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致其遭受重大 損害之犯意聯絡,接續為以下行為:
㈠、丁○○於103年初,受丙○○之託聯繫阿姆斯特丹管理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業務經理黃俊凱後,與丙○○共同前往臺中市○區○○○路 0段0號國立臺灣美術館內之「○○○」,向黃俊凱洽詢辦理外 國公司登記之程序與費用後,委託阿姆斯特丹管理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查名(詳如參、Ⅱ、三、㈠外國公司登記資料表所載 ,編號1、2、4、5部分),或委託香港卓遠(Accolade Nom inees Holdings Ltd.;編號3部分),先後辦理外國公司登 記程序,而設立Alpha、SRT、Maxmetal、SRR、WF等外國公 司(下合稱Alpha等公司)。Alpha等公司未實際從事工業用 貴金屬之冶煉,且登記資本額較低,亦無足量之貴金屬庫存 足以作為與光洋科技公司進行遠期貴金屬買賣之擔保,與該 等公司進行遠期貴金屬交易之風險甚高,丙○○明知此情,因 擔心Alpha等公司無法通過光洋科技公司之客戶資格審核, 且為避免遭光洋科技公司察覺Alpha等公司實質上為其所經 營,另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指示不知情之己 ○○製作登載如外國公司登記資料表(詳參、Ⅱ、三、㈠所示) 編號1至3所示不實內容之業務上文書,交付與光洋科技公司 行使,光洋科技公司因而依序於103年6月8日、103年4月20 日、103年12月8日建檔於其公司之內部客戶基本資料,使光 洋科技公司錯誤評估Alpha等公司之資本額及進行遠期交易 之風險性,而生損害於光洋科技公司。
㈡、貴金屬市場交易價格波動甚大,從事貴金屬冶煉、買賣之公 司為控制成本、獲利,如進行具有遠期交易性質之買賣,應 以該公司內部對於將來市場行情之判斷為基礎,與交易對象 就貴金屬之數量、價格進行訂單搓合並履約,以公司之經理 人依法對公司負有忠誠義務而言,不可能在搓和交易時,考 慮交易「對象」獲利之可能性,而應以自己公司利益最大化 為目的,此乃一般營業之常規,然丙○○、丁○○為獲取不法利 益,竟以雙面代理之方式,以使Alpha等公司獲利為目的, 使光洋科技公司為以下不利益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行為: ⒈利用102年底丁○○代理臺中交易室主管期間,引進Alpha等公 司與光洋科技公司交易,由丁○○核准Alpha、Maxmetal、WF
公司之付款指示單後,自103年2月18日起,以Alpha等公司 與光洋科技公司成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遠期貴金屬交易訂 單(即非立即履約之現貨交易),約定在將來以特定之數量 、價格交易貴金屬。
⒉〈附表三之一部分〉因附表一、二所示之訂單均屬遠期交易性 質,丙○○即視貴金屬交易市場之價格,挑選其中對其有利之 訂單與光洋科技公司履約,透過如附表三之一所示方式操作 ,使光洋科技公司以較高之價格向Alpha等公司買入貴金屬 並付款後,丙○○再以較低之價格向Tanaka公司購買貴金屬交 付光洋科技公司,以此方式賺取價差,並生損害於光洋科技 公司(損害部分詳下㈢⒈所述)。
⒊〈附表四之一部分〉因附表一、二所示之訂單均屬遠期交易性 質,丙○○透過附表四之一所示方式配對訂單而獲利:⑴編號1 至5、7、9、至部分:以Alpha等公司與光洋科技公司成立 之高價買單(即光洋科技公司進貨),向光洋科技公司要求 履約而取得貨款,再配對Alpha等公司(刻意配對使買家、 賣家不同)與光洋科技公司成立之低價賣單(即光洋科技公 司銷貨),將取得之貨款扣除價差後匯回光洋科技公司,作 為貨款給付,貴金屬交付部分,則佯稱在境外直接交貨,而 無實際進入光洋科技公司庫存。⑵編號6、8部分:以Alpha公 司向光洋科技公司購買所生產之白銀、鈀金等貴金屬後,再 以較高之價格,將同一批貴金屬透過Maxmetal等公司賣回給 光洋科技公司,以此方式賺取價差,並生損害於光洋科技公 司(詳下㈢⒈所述)。
㈢、丙○○使光洋科技公司為上開㈡所示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行為, 造成光洋科技公司以下之損失:
⒈因丙○○操作如附表三之一、四之一所示使光洋科技公司為不 利益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並由丙○○賺取其中價差,光洋科 技公司因此受有如附表五之一(A)、(B)所示之損失(損 失計算方式如附表三之二、四之二所示)。
⒉因貴金屬市場價格波動可能影響公司營運成本與獲利,光洋 科技公司對於實體交易課所成立具有遠期性質之交易(即非 現貨交易),均與銀行進行反向之避險交易(即衍生性交易 ),丁○○身為衍生性交易課之最高主管,明知丙○○與其共同 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實際上並無從事工業用貴金屬之冶煉 ,且登記資本額較低,亦無足量之貴金屬庫存足以作為與光 洋科技公司進行遠期貴金屬買賣之擔保,光洋科技公司與之 進行遠期貴金屬買賣,風險甚高,丁○○仍就丙○○與Alpha等 公司所成立之訂單,與銀行進行反向之避險交易,至104年 間起,貴金屬市場交易價格走向與丙○○之判斷不符,導致Al
pha等公司如依訂單與光洋科技公司履約,將造成Alpha等公 司虧損,丙○○因而開始藉故拖延履約,至光洋科技公司察覺 有異,丙○○方坦承其就剩餘未履約之訂單已無力履約,雙方 因而於104年7、8月間協議取消訂單,光洋科技公司於訂單 取消同日,另就避險交易部分與銀行進行平倉(即以當日市 場價格與銀行進行清算),導致光洋科技公司受有如附表五 之一(C)所示之平倉損失,丙○○在光洋科技公司之要求下 ,另匯款如附表五之(D)所示之金額返還光洋科技公司,然 光洋科技公司仍因此受有如附表五之一(E)所示之損失。
⒊105年3月至5月間,因受丙○○侵占光洋科技公司450公斤黃金 (即犯罪事實三部分)及陳李賀自首財報不實之影響,光洋 科技公司之信用評等受有不良影響,與光洋科技公司進行避 險交易之豐業銀行(SM)與南非標準銀行(ST)因而就光洋 科技公司全部避險交易均進行平倉,其中因Alpha等公司訂 單所衍生之避險交易損失總額如附表五之一(F)所示。 ⒋上開因丙○○使光洋科技公司所為不利益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 行為,造成光洋科技公司損失總計如附表五之一(H)、(I)所 示,占光洋科技公司105年第2季決算營業收入淨額比率1.02 %,達證券交易法規定重編財務報表之標準而具有重大性, 且丙○○因此所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詳如附表五 之一犯罪所得欄所示)。
三、豐業銀行為光洋科技公司之貴金屬交易對象,交易方式除現 貨交易外(即於交割日付款取貨),另亦包含「預售交易」 ,即光洋科技公司與豐業銀行約定於將來特定時間給付特定 數量貴金屬之交易,由豐業銀行先給付貨款,待光洋科技公 司交貨時,豐業銀行另給付精鍊費用。光洋科技公司於102 年11月26日起,授權丙○○代表該公司與豐業銀行進行貴金屬 交易之磋商(trading facilities)、付款指示(payment instructions)及指示移轉資金與金屬帳戶(transfer fun ds/metal from accounts)。而丙○○、丁○○因知悉光洋科技 公司貴金屬之出貨及會計帳務流程存有內控缺失,單憑實體 交易課之通知,即可聯繫運保公司提貨、放貨,送貨地點及 對象,亦僅由實體交易課單方通知,無任何內部稽核機制, 會計資訊系統(Oracle系統)內之相關資訊,亦僅憑實體交 易課主管所簽發之發票(Invoice)或透過交易員告知,而 登打於系統內之SO單(含訂單號碼、出貨單號與貨號、待出 貨號),以此資訊自動產生出貨單及收入傳票,並自庫存扣 帳及認列收入。Alpha等公司因並無冶煉之能力,亦無足量 之貴金屬庫存足以與光洋科技公司進行貴金屬之買賣,至10
4年間因貴金屬市場價格走勢不如丙○○預期,Alpha等公司與 光洋科技公司所成立之訂單處於不利之地位,且無充分資金 再向其他公司購買貴金屬交付光洋科技公司,陳李賀發覺Al pha等公司訂單大量未履約,乃要求丙○○催促Alpha等公司履 約,且於內部會議上指示丙○○不得再代表光洋科技公司交易 ,並透過黃燿峰指示丁○○通知所有光洋科技公司往來交易之 銀行,取消丙○○之所有交易授權,詎丁○○竟與丙○○共同基於 使光洋科技公司為不利益且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致其遭受 重大損害,及意圖為自己之利益,而違背其職務侵占公司資 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犯意聯絡,由 丙○○以光洋科技公司之名義與豐業銀行成立如附表六之一所 示之預售黃金交易訂單,卻向光洋科技公司回報為現貨交易 ,光洋科技公司因而不合營業常規提早出貨,丁○○則明知丙 ○○已遭取消全部交易授權,仍違背其職務,於104年8月19日 僅以電子郵件通知渣打銀行、德意志銀行、摩根史坦利銀行 、瑞士銀行、澳盛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而獨漏與光洋科技 公司最常交易且交易規模最大之豐業銀行,至104年11月16 日止,光洋科技公司因丙○○與豐業銀行間成立之預售交易, 不合營業常規而提前出貨共計450公斤之黃金,並遭丙○○以 如下所示之方式侵占:
㈠、附表六之一編號1侵占黃金50公斤部分:000年0月間,丙○○先 以SRT名義向光洋科技公司表示欲購買390公斤黃金,光洋科 技公司在SRT尚未付款之情況下,即依丙○○之指示將390公斤 黃金出貨至光洋科技公司香港子公司,且銷貨對象變更為Ma xmetal(詳如附表六之一編號1㈠部分所載)。待黃金抵達光 洋科技公司香港子公司倉庫後(詳如附表六之一編號1㈡、㈢ 部分所載),丙○○再另外洽詢INTL公司、金利豐公司購買其 中各270公斤、20公斤黃金,又以SRT付款購買50公斤(此部 分款項給付與光洋科技公司而無侵占之事實),剩餘50公斤 由丙○○於不詳時間轉賣與不詳公司而侵占。嗣丙○○為掩飾上 開50公斤黃金遭其侵占之事實,另與己○○共同基於行使業務 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詳如附表六之一編號1㈣部分所載 ),以光洋科技公司名義與豐業銀行達成預售黃金50公斤之 訂單後,簽立不實發票及包裝單,使光洋科技公司誤以現貨 交易方式銷售50公斤黃金與豐業銀行,並出貨至光洋科技公 司香港子公司,己○○則依指示登打該筆銷售方式為「國外一 般銷貨」之不實資料於光洋科技公司Oracle系統中而製作SO 單,光洋科技公司之倉管及會計部門因而立即出貨並沖銷上 開遭丙○○侵占之50公斤黃金帳務,足生損害於光洋科技公司 會計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㈡、附表六之一編號2侵占黃金100公斤部分:000年0月間,丙○○ 以Alpha公司與光洋科技公司成立6筆暫訂價交易,銷售黃金 與光洋科技公司,然均短交黃金,合計達41公斤(詳如附表 六之一編號㈠部分所載)。丙○○於000年0月間已無力交付, 另與己○○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詳如 附表六之一編號2㈡部分所載),以光洋科技公司之名義與豐 業銀行達成預售黃金100公斤之訂單,於豐業銀行付款後, 丙○○簽發不實之發票與包裝單,指示己○○以電子郵件寄送至 光洋科技公司內部群組,使光洋科技公司誤以現貨交易方式 銷售100公斤黃金與豐業銀行,並出貨至光洋科技公司香港 子公司,丙○○另指示不知情之甲○○登打該筆銷售方式為「國 外一般銷貨」之不實資料於光洋科技公司Oracle系統中而製 作SO單,光洋科技公司之倉管及會計部門因而立即出貨並沖 銷上開遭丙○○侵占之100公斤黃金帳務,足生損害於光洋科 技公司會計帳務管理之正確性。待100公斤黃金抵達後(詳 如附表六之一編號2㈢部分所載),丙○○即通知運保公司前往 提領,其中41公斤黃金丙○○另以Alpha名義銷售並直接出貨 與豐業銀行,以此沖銷Alpha短交給光洋科技公司之41公斤 黃金,其餘59公斤則由丙○○變賣與Heraeus公司而侵占。㈢、附表六之一編號3侵占黃金50公斤部分:104年6月3日丙○○以A lpha開立發票與光洋科技公司,銷售30公斤、35公斤黃金給 光洋科技公司,光洋科技公司在未取得黃金之請況下,全額 付款,丙○○於取得貨款後,僅交付60公斤黃金,短交5公斤 (詳如附表六之一編號3㈠部分所載)。又丙○○因挪用上開㈠ 光洋科技公司預售與豐業銀行之黃金50公斤,經豐業銀行通 知於104年10月2日交貨,在面臨屆期無法交貨之際,丙○○又 於104年9月29日,與己○○、丁○○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之犯意聯絡(詳如附表六之一編號3㈡部分所載),由己 ○○與豐業銀行達成預售黃金100公斤之交易訂單,豐業銀行 依約給付貨款後,丁○○則簽立不實發票及包裝單,使光洋科 技公司誤以現貨交易方式銷售100公斤黃金與豐業銀行並出 貨,己○○並依指示登打該筆銷售方式為「國外一般銷貨」之 不實資料於光洋科技公司Oracle系統中而製作SO單,光洋科 技公司之倉管及會計部門因而立即出貨並沖銷上開遭丙○○侵 占之100公斤黃金帳務,足生損害於光洋科技公司會計帳務 管理之正確性。丙○○將上開100公斤黃金拆裝為2包各50公斤 ,其中1包50公斤交付與豐業銀行作為先前㈠預售交易之到期 履約,另50公斤丙○○以Alpha名義提領後(詳如附表六之一 編號3㈢部分所載),因Alpha公司於先前之交易仍短交5公斤 黃金與光洋科技公司,丙○○另安排光洋科技公司出售黃金5
公斤與光洋科技公司香港子公司,並稱Alpha直接交貨給光 洋科技公司香港子公司,以沖銷光洋科技公司先前已給付與 Alpha之貨款,剩餘45公斤,丙○○則變賣與Heraeus公司,以 此方式侵占黃金50公斤。
㈣、附表六之一編號4侵占黃金250公斤部分:104年9月底,上開㈡ 、㈢與豐業銀行約定之預售交易即將屆交貨期,丙○○為避免 遭發現,乃提出離職申請,在離職前,為再獲取更多不法利 益,與丁○○、己○○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 絡(詳如附表六之一編號4㈠部分所載),於104年11月11日 透過陳俊瑋發送電子郵件至光洋科技公司內部群組,通知光 洋科技公司將於000年00月00日出貨250公斤黃金給豐業銀行 ,再和丁○○共同與豐業銀行進行磋商,而先後達成預售黃金 250公斤、100公斤、100公斤之訂單,豐業銀行並於訂單成 立後依約付款,丙○○於豐業銀行付款後,先就其中250公斤 黃金預售訂單部分,簽發不實發票及包裝單交給光洋科技公 司內部人員,並透過己○○傳送至光洋科 技公司香港子公司 ,使光洋科技公司誤以現貨交易方式銷售250公斤黃金與豐 業銀行並出貨至香港子公司,並指示不知情之業務助理曾思 萍登打該筆銷售方式為「國外一般銷貨」之不實資料於光洋 科技公司Oracle系統中而製作SO單,光洋科技公司之倉管及 會計部門因而立即出貨並沖銷上開遭丙○○侵占之250公斤黃 金帳務,足生損害於光洋科技公司會計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待250公斤黃金送抵光洋科技公司香港子公司後,丙○○即以 下列方式侵占(詳如附表六之一編號4㈡部分所載):104年1 1月16日光洋科技公司將250公斤黃金報關出口後運送至光洋 科技公司香港子公司,丙○○即委託Malca-Amit運保公司全數 提領,將其中30公斤變賣與Heraeus公司,200公斤變賣與Ji ntop Trading Ltd.,剩餘20公斤則侵占入己而未歸還,以 此方式侵占黃金250公斤。剩餘2筆預售黃金訂單各100公斤 (詳如附表六之一編號4㈠⒌部分所載),丙○○向光洋科技公 司佯稱為現貨交易,因光洋科技公司存貨不足,丁○○明知此 部分為預售交易,無立即購買黃金之必要,仍核准請款另外 向INTL公司購入黃金200公斤,於黃金200公斤送達光洋科技 公司香港子公司後,丙○○即指示運送至豐業銀行,作為上開 ㈡、㈢部分光洋科技公司預售給豐業銀行各100公斤之提前給 付,丙○○再於104年11月17日、18日簽發不實發票與包裝單 ,交給光洋科技公司內部人員,使光洋科技公司誤以現貨交 易方式銷售2筆100公斤黃金與豐業銀行並出貨,己○○再依指 示登打該筆銷售方式為「國外一般銷貨」之不實資料於光洋 科技公司Oracle系統中而製作SO單,光洋科技公司之倉管及
會計部門因而立即出貨並沖銷2筆100公斤黃金帳務,足生損 害於光洋科技公司會計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㈤、丙○○、丁○○接續以上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且違背職務之行為 ,侵占光洋科技公司所有黃金450公斤,造成光洋科技公司 損失總計如附表六之二編號1、2、4所受損失欄所示,且因1 05年3月31日光洋科技公司向丙○○提出告訴,並發佈重大訊 息,導致光洋科技公司於105年4月1日股票價格跌價損失如 附表六之二編號5所受損失欄所示,以上損失合計如附表六 之二編號6所受損失欄所示,占光洋科技公司105年第2季決 算營業收入淨額比率6.42%,達證券交易法規定重編財務報 表之標準而具有重大性,且丙○○因此所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 1億元以上(詳如附表六之二編號1、3、4、6犯罪所得欄所 示)。
四、參與人構成沒收之事實
丙○○因使光洋科技公司進行不合營業常規交易而獲取不法所 得,將不法所得用於購買如〈登記第三人名義預售房地契約 表〉(詳伍、三、㈠所示)所示之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順天建設公司)預售房地契約,並已實際繳付如附表十之 三所示之購買價金,其中編號4房地係以丙○○擔任實際負責 人之寶縈國際有限公司(即更名前之紫光豐旭有限公司)為 買受人,嗣於000年0月間,因丙○○進行不合營業常規交易而 獲取不法所得之事遭光洋科技公司發覺,擬追究丙○○之責任 ,丙○○為避免〈登記第三人名義預售房地契約表〉編號1、2、 3之預售房地契約債權遭查扣,乃於編號1、2、3所示時間, 將預售房地契約之買受人權利轉讓給戊○○、乙○○,戊○○、乙 ○○明知此情,仍以無償或顯不相當之對價受讓取得,嗣因未 繼續繳納分期價金,經順天建設公司解除契約,並依買賣契 約扣除違約金後,剩餘如附表十之二所示之債權,由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扣字第5 號裁定(經本院以106年度抗字第167號駁回抗告確定)扣押 中。
貳、證據能力
一、被告丙○○辯護人爭執以下證據之證據能力(本院卷二第527- 533頁):㈠揭曉製作之平倉損益表(偵5645卷3第174-175頁 )、光洋科技公司提出之客戶平倉明細表、未交單與暫訂價 風險揭露表(偵7484卷6第154-156頁、158-160頁)。㈡Meta lTrade已實未實損益匯總表(原審卷9第447-467頁)。㈢衍 生性商品公告(原審卷9第469-473頁)。㈣檢察官於原審所 提出之附表1、2、5、5-1、5-1A、5-2、5-3(原審卷9第39- 79頁)。經查:
㈠、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所稱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 製作之文書,係指在類型上,與同條第1款公務文書、第2款 業務文書等具有同樣高度可信性之其他例行性文書而言。而 基於「備忘」之目的所製作之日記帳,除已該當於商業帳簿 之性質,可認係第2款特信性文書外,是否屬於第3款其他特 信性文書,必須就其製作過程具體地進行特別可信性之情況 保障性判斷,方足以確定,無從單憑文書本身為確認,亦與 第1、2款之文書一般均無庸傳訊其製作人到庭重述已往事實 或數據之必要者有別。參照英美法之「備忘理論」,此類型 文書可信性情況之保障,應就其內容是否為供述人自己經歷 之事實(不論出於供述人本人或他人之記載),是否係在印 象清晰時所為之記載,及其記述有無具備準確性等外部條件 為立證。從而製作人(或供述人)在審判中之供述,如與備 忘文書之內容相同者,逕以其之供述為據即足,該文書是否 符合傳聞之例外,即不具重要性(是否作為非供述證據之證 據物使用,係另一問題),必也在提示備忘文書後,仍然不 能使製作人(或供述人)喚起記憶之情形,該文書乃屬過去 記憶之紀錄,即有作為證據之必要性,如其又已具備符合與 第1、2款文書同樣高度可信性之情況保障,始屬第三款其他 可性信文書(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502號判決意旨參 照)。
㈡、上開㈠、㈡、㈣所示之損益計算表格,其中關於各該交易之內容 係光洋科技公司依其內部電腦作業系統(oracal系統)之資 料統整與本案相關部分彙集而成,該電腦系統內之交易資料 ,則係由交易員輸入後,由系統自動形成相關財務、出貨、 會計資訊,除交易員輸入之資料外,並無其他內部人士得以 更動交易員所輸入之資訊,此依光洋科技公司各科室人員之 以下證述即可證明:⒈徐向緯即臺中交易室副處長證稱:實 體交易課科員或管理師,他們各筆的具體交易是由丙○○決定 ,他們磋商交易的電子郵件我不會看到,磋商條件、款項不 會看到,只會看到當天總結的所有數量,光洋科技公司跟Al pha公司的採購單也不見得會看到,因為我們決定要買時, 這東西會進到我們的部位表,我們每一天會把部位表做到零 才能結當天的帳,是一個checker的概念,就是一個是做的 人,一個是確認的人(原審卷12第235-237頁)。⒉張彩娥即 法務室副理證稱:實體交易課課員以電子郵件發給貴金屬交 易的客戶敲定預計出貨的時間及價格,敲定後,客戶會發正 式的確認函給光洋公司有確認交易授權的主管,有確認交易 授權的主管就會依照該函内容回傳給客戶即銀行後,該筆交 易才會成立,出貨日期則依照實體交易課課員在oracle資料
庫製作的「訂單明細單」,訂單明細單上面有接單日期、數 量、單價、客戶名稱、訂單號碼、業務人員及出貨時間,公 司倉管就依照該訂單明細單製作「出貨明細表」,接洽過程 中實體交易課的職員也會製作發票(Invoice)交給報關課, 並通知保全公司作運送及報價(偵5645卷1第58頁)。⒊揭曉 即內控管理課課長證稱:交易確認書我只看數量、價格,及 交易員輸入在系統裡的符不符合,我不管交易,這個我無法 確認,預售交易或現貨交易我不會去看,只核對數量、金額 (原審卷13第229頁)、内控部門其實沒有在針對各筆實體 或衍生交易做實質的審核、勾稽,也就是依照交易員的口頭 告知,把資料協助登打到oracle系統上,至於訂單的細節、 後續有無如期交貨、如何交貨、是否要透過運保公司等等都 不知道,這些都是由實體交易課或衍生性交易課的交易員全 權負責,内控管理課課長也不會管(原審卷13第237頁)。⒋ 甲○○即內控管理課助理管理師證稱:内控部門不會實際事前 審查或稽核實體或衍生交易課所做的交易内容,實體交易課 的管理師跟客戶之間磋商一些交易條件過程的電子郵件,不 會到我這邊,讓你去確認或幫忙輸入的訂單、SO單上所載的 内容(原審卷10第346頁)、内控管理課並沒有交易權限, 主要是在實體交易課跟衍生交易課才有交易的權限,定價、 出貨、運輸及跟工廠聯繫都是交易員完成的,上面的人都不 用管,包括總經理也管不著,董事長只看隔天的報表(原審 卷10第397頁)、光洋科技公司的流程就是業務說了就算, 業務的單子送出去,生管及倉儲就要出貨了(原審卷10第39 9頁)、附表五之二光洋科技公司之間的單沒有履約,平倉 而造成個別有損失,那些損失的相關數字主要還是來自於交 易員(指丙○○)的告知,因為上面的數字,我們跟銀行平倉 之後,一些決定平倉數字的金額,其實是有交易員跟取消客 戶之間的協商,主要是由交易員告訴我們,他跟客人確定用 哪個價格來計算光洋科技公司的損失,所以主要這個損失的 計算依據還是依照實體交易課交易員的說法,丙○○所負責的 客戶Alpha、Maxmetal等公司有大量的單沒有履約,損失的 金額主要是以丙○○提出來的一些跟銀行之間要如何平倉計算 的金額為依據的(原審卷10第360-361頁)。⒌陳裕明即財務 處副處長證稱:光洋科技公司關於黃金、白銀、鈀金等金屬 的訂單搓合及損益計算均由臺中交易室負責,貴金屬實體交 易的對象或是採暫訂價交易、現貨交易或遠期交易,還有針 對每一筆實體交易會做相對應的避險交易等等,實際上在操 作的都是臺中交易室,總公司這邊是否不會有任何的控管或 事前的審查,包括交易對象、交易方式等(原審卷10第168
頁、170頁)、我們財務處這邊看到的都是臺中交易室已經 登打好在oracle系統裡的資料,已經是交易結果了(原審卷 10第170-171頁)等語,均可證明,而本件由揭曉、甲○○所 製作之上開損益計算表格,其原始依據即被告丙○○在交易時 親自或透過交易員所輸入之交易資料,依此交易資料為基準 ,由被告丁○○再進行相對應之避險性衍生交易(詳下所述) ,除此之外,並無其他第三人得以登載各該交易資訊,縱使 光洋科技公司另有內部控制課,亦僅是依據實體交易課交易 員所輸入之交易條件彙整後,統整公司損益,再被告丙○○設 立Alpha等公司與光洋科技公司交易,其交易金額甚高,被 告丙○○更藉此獲利,實無可能虛偽登載交易資料於光洋科技 公司之內部交易系統,則上開損益計算表格所依據之「各次 交易事實」,本屬被告丙○○親自或透過交易員所輸入,已難 認均屬「第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各該交易另有以下所 述之交易相關憑證可考,亦得以確保其真實性,至於依各該 交易事實計算之損益結果,另經本院調查後審理認定,並非 僅依光洋科技公司內所計算之損益結果認定。
㈢、關於上開損益計算之依據與方式,另經傳訊實際製作之證人 揭曉、甲○○等人到庭接受交互詰問,其等就計算之方式與依 據均一一證述清楚在卷(詳下Ⅱ八㈤、㈥所述),另關於光洋 科技公司內部系統輸入、製作、統計之流程,亦已傳訊相關 內部人士到庭交互詰問,已足以保障被告丙○○之交互詰問權 。
㈣、本件相關平倉損益即附表五之二、五之三等計算列表,於被 告丙○○前自首前,即已先透過陳李賀就平倉損失進行協商, 被告丙○○更於104年間匯回部分現金作為賠償,此有被告丙○ ○所提出之「丙○○以Alpha等境外公司匯款補償光洋科技公司 平倉損失明細表」可參,則如光洋科技公司並無與Alpha就 未交單部分進行結算,何以被告丙○○竟於自首之前,即開始 匯回大量款項與光洋科技公司,由此可見光洋科技公司確實 有與Alpha等公司平倉結算並造成損失之事實,而檢察官於 原審審理時所提出之附表5-1(即本院附表五之二、五之四 )之內容,其中關於被告丙○○匯回之金額,係按照偵查中光 洋科技公司提供與檢察官之Alpha等公司匯回光洋科技公司 之統計表(偵7484卷6第155-156頁,其中僅有部分差異,詳 下所述),亦可證明關於光洋科技公司與Alpha等公司平倉 所結算之損失,乃光洋科技公司與被告丙○○於進入偵查程序 前即已先行協商相關賠償數額,此並有被告丙○○所提出之育 群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函可佐(本院卷4第117-120頁),被 告丙○○於偵查中亦稱:「(提示Alpha等境外公司與光洋科
技公司定價及履約明細表)這些採購單均是妳以Alpha等境 外公司名義對光洋科技公司所下的訂單?我沒有意見,如果 有相對應的文件應該就是有(偵7484卷5第91頁背面)等語 ,則其真實性亦可確保。
㈤、依會計師法第11條第2項、第3項規定:「會計師受託查核簽 證財務報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主管機關所定之 查核簽證規則辦理。」「前項查核簽證規則,應訂明會計師 執行之查核程序、查核工作底稿、查核報告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再依會計師法授權訂定之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 報表規則第27條規定:「查核書面紀錄為會計師是否已盡專 業工作責任之證明,並為作成查核報告表示意見之依據;查 核報告中所提出之意見、事實及數字均應於查核書面紀錄中 提供確實之證據。」本件光洋科技公司因105年間發生影響 公司損益之重大事件,經主管機關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要求光洋科技公司重編財務報表,光洋科技公司 乃委託南台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重編,依本院傳訊會計師蔡玉 琴證稱:MetalTrade已實未實損益匯總表應該是我們要進行 查核時需要看的資料,是可以查核的依據。衍生性商品公告 部分,是每個月要公告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等語(本院卷11第 274-275頁),足見上開2份資料本為會計師查核並製作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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