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遲延利息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13年度,42號
TCHV,113,重上,42,2024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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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42號
上 訴 人 總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尚文
訴訟代理人 洪翰中律師
邱俊諺律師
被上訴人 洪詩惠
邱云
張淳皓
許呈
李毓涵
詹家豪
鄭琪諭
劉克
安樂
林俊男
洪哲
陳怡君
吳婉鈴
莊彤靖
黃元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蕭竣元
0000000000000000
廖雅
0000000000000000
陳珮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代理人 張幸茵律師
被上訴人 黃信翰
林宏儒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1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10「合計」欄關於「64萬597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9萬5957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林育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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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