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9號
再審聲請人 何桂羽
呂秀玉
0000000000000000
郭文麗
王金鋅
蔡淑粧
嚴玟瑛
汪淑敏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萬字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聲請人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18號確定裁定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18號確定裁定聲 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 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高士傑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