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614號
TCDV,106,司聲,1614,2017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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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614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林金龍即林文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金龍即林文隆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 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設籍於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以致 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經查,聲請人 主張之事實,業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乙紙為證,並有本 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足認相對人 應為送達之處所確實不明,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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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