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113年度,199號
TCHV,113,抗,199,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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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99號
抗 告 人 賴正
相 對 人 白金莉即王秋源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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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暐翔即王秋源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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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5月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1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13年4月10日原法院111年度訴字 第441號事件言詞辯論期日所提追加之訴,前經原法院於同 日裁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並 命伊於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9864元(下稱0000000裁 定)。惟伊所提上開追加之訴之訴訟標的應為273萬3293元 以下,較為合理,故伊並未依限補繳上開裁判費。嗣經原法 院於同年5月7日以伊所提追加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伊所 提追加之訴(下稱0000000裁定)。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 廢棄0000000裁定,並改以273萬3293元以下,核定伊上開追 加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
二、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又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參 民事訴訟法第483條、第487條規定自明;次按原告因財產權 而提起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 否則即屬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定起訴不合程式。原告 經法院命其補正後,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依同條項規定,以 裁定駁回其訴。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同法第 77條之1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三、查:
 ㈠抗告人於原法院起訴請求:⒈確認相對人所持有原法院107年 度司票字第0000號(下稱0000號)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 票於超過111萬元部分,對抗告人之票據債權不存在。⒉確認 相對人所持有0000號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於超過1800 萬元部分,對抗告人之票據債權不存在。⒊確認相對人所持



有0000號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對抗告人之利息請求 應按週年利率6%計算。經原法院於112年1月18日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為141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6872元,業經抗 告人如數繳納等情,有裁定、收據在卷可稽(見原法院卷一 445、453頁)。
 ㈡嗣抗告人於原法院112年9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追加並更正 訴之聲明為:⒈確認相對人所持有0000號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 之本票於超過108萬元(原為111萬元)部分,對抗告人之票 據債權請求權不存在。⒉確認相對人所持有0000號裁定附表 編號1所示之本票於超過1800萬元部分,對抗告人之票據債 權不存在。⒊確認相對人所持有0000號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 本票,對抗告人之利息債權請求權於超過週年利率6%不存在 。經原法院於同年10月13日核定追加及更正後之訴訟標的價 額為142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7136元,業經抗告人 如數補繳等情,有裁定、收據在卷可憑(見原法院卷二第17 5、181頁)。
 ㈢又抗告人於原法院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所提追加之訴 之聲明為:⒈確認相對人所持有0000號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 本票於超過108萬元部分,對抗告人之票據債權請求權不存 在。⒉確認相對人所持有0000號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於 超過1350萬元(原為1800萬元)部分,對抗告人之票據債權 不存在。⒊確認相對人所持有0000號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 票,對抗告人之利息債權請求權於超過週年利率6%不存在。 經原法院當庭核定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872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6736元,扣除抗告人已繳納之13萬6872 元,應補繳3萬9864元,並命抗告人於7日內補繳,如未補繳 ,即駁回抗告人上開追加之訴部分(即聲明⒉追加請求確認4 50萬元債權不存在部分)。另諭知兩造如對上開裁定(即00 00000裁定)不服,應於10日內提起抗告,業經兩造當庭簽 名確認等情,有該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參(見原法院卷二 第319、320頁)。
 ㈣抗告人不服0000000裁定,提起抗告,並請求本院改以273萬3 293元以下,核定其上開追加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 。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規定,於113年6月19 日通知兩造應於7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見本院卷第47頁), 兩造於同年月25、21日先後收受(見本院卷第49至57頁)後 ,均未具狀陳述意見。因兩造均未於1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 0000000裁定提起抗告,應認0000000裁定已確定。  ㈤再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如前所述,0000



000裁定關於核定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872萬元部分, 業已確定,法院及當事人均應受拘束。是抗告人對0000000 裁定,提起抗告,請求本院重新核定其上開追加之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部分,尚屬無據。 
 ㈥基上所述,抗告人並未依0000000裁定所命,如期補繳上開追 加之訴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3萬9864元等情,為抗告人不爭 執,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附於原法院 卷二第403、405頁可稽。準此,抗告人所提追加之訴,自屬 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0000000裁定以抗告人逾期未補正起訴程式,其 追加之訴並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所提追加之訴,於 法並無違誤。從而,抗告人提起抗告,請求廢棄0000000裁 定,並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留儷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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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