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回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家再易字,113年度,1號
TCHV,113,家再易,1,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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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再易字第1號
再審 原告 吳詩彗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瑜珮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劉小燕間請求繼承權回復事件,再審原
告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
字第52號、110年9月29日本院109年度家上易字第25號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向本院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8,13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1項定有明文。是繳納再審裁判費,乃再審程序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3,030元,應徵收之 再審裁判費為1萬8,132元,茲依前揭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再審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高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賢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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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