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再抗字第3號
再審聲請人 葉潤美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葉聖通等間確認遺產未確定關係存在事
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本院113年度家抗字
第1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家抗字第12號確定裁定聲 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 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高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賢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