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產未確定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家再抗字,113年度,1號
TCHV,113,家再抗,1,2024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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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再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葉潤美 住○○市○○區○○○街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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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葉聖通等間請求確認遺產未確定關係存在
事件,對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本院113年度家再抗字第1號所為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二、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補繳聲請再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提 出民事聲請異議狀,其上記載廢棄本院於113年6月21日113 年度家再抗字第1號裁定(下稱1號裁定)等情,核係對於1號 裁定聲明不服,應視為提起抗告,合先敘明。
二、次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 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抗 告人對於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茲 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末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項規定,徵收裁判費1,000元。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3年5 月13日所為113年度家抗字第12號裁定,聲請再審,未繳納 裁判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陳正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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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