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劉峰銓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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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上訴 人 劉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
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一
部上訴,本院於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訴外人即伊父親○○○前因遺產分配 爭執,夙有怨隙。嗣被上訴人、○○○及伊於民國110年3月1日 上午9時30分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號前,再因遺產分 配問題發生爭執,詎被上訴人竟徒手毆打伊之臉部,使得伊 受傷倒地並撞擊地面,受有右顴部挫傷血腫2x2公分、左側 手肘挫傷血腫1x1公分、右前臂拉傷、左頸部拉傷等傷害( 下稱本件傷害),併受有「雙側顳顎關節紊亂、雙側關節盤 前位移」之傷勢(下稱系爭傷勢)。被上訴人不法侵害伊之 身體健康權,致伊受有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8萬0,989元 、薪資損失5萬8,032元,及精神慰撫金10萬元之損害,合計 23萬9,021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為命被上訴人給2 3萬9,021元,及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 息(下稱23萬9,021元本息)之判決(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其餘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 )。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 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3萬9,021元本息。二、被上訴人則以:伊固於前開時、地,與上訴人發生肢體衝突 ,致上訴人受有本件傷害,惟上訴人未舉證證明系爭傷勢係 遭伊毆打跌倒所致,且上訴人就系爭傷勢所支付前開醫療費 用及薪資損失,與前開毆打行為無因果關係。又上訴人於11 0年6月4日門診時,即知悉受有系爭傷勢,迄000年0月間始 提起本件訴訟,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伊 得拒絕給付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前揭時、地,徒手毆打伊臉部,致伊 受有本件傷害等情,為被上訴人所不爭(見本院卷第84至85 頁),並有上訴人提出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 臺大分院新竹醫院(下稱臺大醫院新竹分院)診斷證明書、
門診病歷紀錄、影像報告手術紀錄、出院病歷摘要、MRI核 磁共振攝相圖、急診收據、門診醫療費用收據為證(見附民 卷第13至38、45至57頁),且被上訴人所為上開行為,業經 原法院刑事庭以112年度訴字第1216號刑事判決(下稱1216 號判決)判處傷害罪刑確定(見原審卷第11至17頁),堪認 上訴人主張之事實為真。
㈡上訴人另主張伊因被上訴人所為前開傷害行為併受有系爭傷 勢等語,然被上訴人否認,並抗辯:系爭傷勢與上開傷害行 為無因果關係云云。查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於110年3月1日 前往李綜合醫療社團法人大甲李綜合醫院接受急診治療乙情 (見附民卷第45頁),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02頁),而 參見臺大醫院新竹分院之0000000門診醫療費用收據記載: 「…(科別)牙科部。…」等語(見附民卷第46頁),及110 年3月26日之門診病歷紀錄載明:「…S.C.C:想要評估顳顎 關節症候因有聲音。PMH:00000000右臉受重擊(目前仍會 痛)左側顳顎關節不適,張口時會有聲響,大甲李綜合醫院 建議至大醫院進一步評估(患者自述)…」等語(見附民卷 第15頁),足認上訴人遭被上訴人為前開傷害行為後,導致 其左側顳顎關節不適,張口時會有聲響,經大甲李綜合醫院 診斷後,而至臺大醫院新竹分院就診等情為真。又觀諸臺大 醫院新竹分院之110年5月3日影像報告敘明:「…檢查日期: 2021/05/03。報告日期:2021/05/06…影像發現…臆斷:ante rior displacement of of the TMJ disc on close mouth view,bilateral(英譯:雙側顳顎關節盤前移)。」等語 (見附民卷第17頁),及同年月7日影像報告敘明:「…2021 /05/07…bilateral anterior disc displacement of TM J left side clicking and limit movement(英譯:雙側 顳顎前盤位移左側)…2021/05/07 ⒈中文診斷書(自費)…」 等語(見附民卷第17、18頁),核與上訴人所提出證物7之 醫療相關費用計算表所載日期及醫院診療時程所載:「2021 /3/1。大甲李綜合醫院-急診室-X光檢查與醫療…2021/3/4。 台大醫院新竹分院-牙科部初診(加強感染管制實施方案之 環口全景X光初診診療)暨轉介口腔外科…2021/3/26。台大 醫院新竹分院-牙科部口腔外科門診…2021/5/3。台大醫院新 竹竹北生醫分院-頭頸部MRI核磁共振檢查…2021/5/7。台大 醫院新竹分院-口腔外科門診…2021/6/4。台大醫院新竹分院 -口腔外科門診…2021/5/14。台大醫院新竹分院-口腔外科門 診(診斷為:雙側顳顎關節紊亂、雙側關節盤前位移)…202 1/7/30。台大醫院新竹分院-口腔外科門診…2021/9/1~9/3。 台大醫院新竹竹北生醫分院-口腔外科住院手術(施行雙側
顳顎關節沖洗與玻尿酸注射之傷口清潔…」等語大致相符( 見附民卷第43頁),堪認上訴人因前開病狀,經臺大醫院新 竹分院安排核磁造影檢查流程,由醫事放射師檢查及主治醫 師予以確認,復由牙科部主治醫師於110年5月7日看診後確 認病因為「雙側顳顎關節紊亂、雙側關節盤前位移」,因此 安排於同年9月1日住院手術治療等情為真。是上訴人主張其 因上開傷害行為併受有系爭傷勢,遂陸續接受檢查、治療及 住院手術,因此支出醫療費用及請假薪資損失等情(見附民 卷第13至15頁),與上開傷害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等語,應 非無稽,堪以採信。
㈢又本院既認定上訴人受有系爭傷勢與前開傷害行為間有因果 關係,上訴人請求再送臺大醫院新竹分院鑑定(見本院卷第 86頁),即無必要,併此敘明。
㈣上訴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 ⒈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 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⒉查上訴人於110年5月3日至台大醫院新竹分院進行頭頸部核磁 共振檢查,嗣於同年5月7日、14日至臺大醫院新竹分院看診 ,經醫師診斷為:「雙側顳顎關節紊亂、雙側關節盤前位移 」,顯見上訴人至遲於110年5月14日即已知悉其受有系爭傷 勢,遂經醫師安排於同年9月1日住院手術等情,已如前述, 並有臺大醫院新竹分院診斷證明書及門診醫療費用收據、證 物7之醫療相關費用計算表為憑(見附民卷第13、43、46至4 8頁)。則上訴人因前開傷害行為所受損害,上訴人於110年 5月7日、14日門診治療時,即經由醫師告知病因並為後續治 療評估,足認系爭傷勢呈現大致底定狀態,上訴人即得以知 悉被上訴人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義務人,並已預見其因系爭 傷勢所生之上開相關聯損害項目。則依首揭說明,本件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即應自110年5月7日起算, 依法應於112年5月7日罹於時效。惟上訴人遲至000年0月間 始提起本件訴訟,有原法院收文章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 件章在卷可證(見附民卷第3至5頁),應認上訴人就本件傷 勢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2年之時效期間而告消 滅。從而,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 權已罹於時效,並拒絕給付,於法有據。
⒊至上訴人雖主張其因被上訴人所為上開傷害行為所受損害之 請求權應個別認定云云,惟查,被上訴人所為上開傷害行為 係一次之加害行為,且上訴人所受損害已呈現大致底定狀態 ,自非侵權行為係持續發生,致加害之結果(損害)仍持續
不斷,應無上訴人主張時效應各自起算之餘地。另上訴人所 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判決事實乃職業災害補 償關係及事後治療復原情形,與本件上訴人所受系爭傷勢是 否應接受相關手術之基礎事實有所不同,尚不得比附援引之 ,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23萬9,021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從而,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 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 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 駁回其上訴。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 論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李佳芳 法 官 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