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醫上字,112年度,1號
TCHV,112,醫上,1,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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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醫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林素精 住○○市○里區○○里○○街00○0號
蔡順卿 住同
蔡漢偉
蔡雅文
蔡巧萍
0000000000000000
蔡秀
0000000000000000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被 上訴人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德陽
被 上訴人 林有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醫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13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
林素精蔡順卿蔡漢偉蔡巧萍蔡秀蘭、蔡雅文(下合 稱上訴人,分稱林素精蔡順卿等5人)之被繼承人○○○(民 國110年8月30日死亡)於109年2月21日因急性心肌梗塞至中 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下稱中國附醫)置入心臟支架後,該 院心臟外科醫師林有騫於109年3月4日告知○○○家屬因○○○之 心臟瓣膜有逐漸增大之贅生物必須移除,○○○須同時進行冠 狀動脈繞道手術及主動脈瓣置換手術(下合稱系爭手術), 林有騫卻未告知○○○家屬一次集中進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主動脈瓣置換手術對○○○之利弊,因此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 危險,若不施行主動脈瓣置換手術之可能代替方案,且○○○ 於系爭手術前凝血功能呈現異常,林有騫亦未對○○○家屬說 明凝血功能異常對系爭手術之影響,致○○○女兒蔡秀蘭於接 收錯誤資訊下在手術同意書簽名。 
 ㈡○○○之手術同意書記載病名爲「感染性心內膜炎併主動脈瓣逆



流及冠心症」,手術名稱爲「贅生物移除及主動脈瓣置換手 術」,惟林有騫進行主動脈瓣置換手術時並未看到贅生物存 在,縱使如林有騫所稱贅生物於手術中已飄移,顯示○○○之 心臟瓣膜並無因贅生物存在而有急迫開刀之情形,○○○僅須 依照一般常規下至少4至6週之抗生素治療即可,況○○○置入 心臟支架後於109年2月25日病情呈現穩定,非如林有騫所稱 有急迫開刀之必要。
 ㈢林有騫於109年3月6日10時至16時許對○○○進行冠狀動脈繞道 手術及主動脈瓣置換手術,○○○術後於加護病房觀察時,於 同日23時許因心臟休克裝置葉克膜;○○○因心臟血管出血造 成心包膜填塞,林有騫再於同年月7日8時至12時許爲○○○進 行心包切開術修補血管,○○○於短短2日內接受多次手術,造 成○○○因腦梗塞中風成爲植物人,林有騫顯有醫療上之過失 。
 ㈣林有騫未盡醫師法第12條之1、醫療法第63條第1項、第81條 規定之充分說明及告知義務之行爲,○○○被動接受無執行必 要之主動脈瓣置換手術,○○○於2日內接受多次手術,造成○○ ○因腦梗塞中風成爲植物人,上訴人得依侵權行爲規定請求 林有騫對○○○負損害賠償責任。○○○前往中國附醫接受治療, 與中國附醫成立醫療契約,中國附醫對其所屬醫師林有騫之 過失負同一責任,上訴人得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中國附醫 對○○○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 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224條、第227條、第227條之1 規定請求林有騫、中國附醫(下合稱被上訴人)連帶賠償林 素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蔡順卿等5人各100萬元。原 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 應連帶給付林素精500萬元及蔡順卿等5人各100萬元,及均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抗辯:
㈠○○○於109年2月21日因頭暈及伴隨上腹部疼痛等情形先至南投 竹山秀傳醫院(下稱秀傳醫院急診室就診,經秀傳醫院診 斷爲ST段上升之心肌梗塞而轉送至中國附醫治療。中國附醫 緊急安排心導管檢查,發現○○○之3條冠狀動脈及左主幹皆有 阻塞(左主幹狹窄、左前降分枝狹窄80至85%、左廻旋分枝 狹窄、右冠狀動脈接近完全阻塞),於同日爲○○○之右冠狀 動脈置入心臟支架,並持續給予抗凝血藥物及抗生素。
 ㈡○○○於置入心臟支架後仍有發燒症狀,中國附醫之心臟內科醫 師於109年2月24日爲○○○進行心臟超音波檢查,結果顯示在



主動脈非冠狀動脈瓣葉上有疑似游移性贅生物約0.54㎝²;於 同年月26日進一步安排食道超音波檢查,發現約8.8㎜×6.9㎜ (約0.607㎝²)飄移性腫塊在主動脈瓣之無冠狀動脈瓣葉上 ,合併輕度主動脈瓣逆流,由上開贅生物大小之變化,足見 ○○○之疾病急速惡化。中國附醫分別於109年2月27日及109年 3月4日之家屬座談會對○○○家屬說明上開情形,且提醒贅生 物可能會游走堵塞到任何動脈,而引起各種症狀含中風、腸 缺血、腎臟缺血等,務必要趕緊治療,心臟外科醫師林有騫 於主動脈瓣置換手術前確實告知○○○家屬關於主動脈瓣置換 手術之適應症及不執行手續之風險。
 ㈢林有騫及中國附醫對於○○○病程發展所作之醫療處置詳如附表 所示,林有騫及中國附醫未有違反醫療常規之處。林有騫發 現○○○主動脈瓣疑有感染性贅生物時,即爲○○○進行主動脈瓣 置換手術,惟術中○○○之主動脈瓣贅生物飄移,極有可能造 成○○○之腦部發生梗塞型中風;另心臟手術、主動脈氣球幫 浦、葉克膜等醫療處置亦均有可能造成○○○腦梗塞中風之風 險。
 ㈣○○○於系爭手術前出現凝血功能異常情形,係因其先前接受心 臟支架手術使用抗凝血藥物所致,係爲避免○○○於手術過程 中出現血栓狀況,○○○因血液不易凝結,對於預防血栓導致 腦部梗塞型中風反而有所助益。而○○○於系爭手術之後發生 之腦中風係屬梗塞型中風,而非出血型中風,可見○○○於系 爭手術前之凝血功能異常與其後來發生之梗塞型中風並無相 當因果關係等語,資爲抗辯。答辯聲明:上訴駁回。箮𦝺三、本院判斷:  
 ㈠中國附醫所屬醫師林有騫所為之醫療行為符合醫療常規:  ⒈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 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如不合於此項成立 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上字第180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醫療行為本質上通 常伴隨高度危險性、裁量性及複雜性,是判斷醫師於醫療行 為過程中有無故意或過失即注意義務之違反,必須斟酌該醫 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 件及緊急迫切情狀,暨醫師就具體個案之專業裁量、病患之 特異體質等因素而為綜合判斷,且因醫療行為有其特殊性, 醫師所採取之治療方式以事前評估雖屬適當選擇,但無法保 證必能改善病情,故容許不確定風險之存在,不能逕因醫療 結果不如預期、不成功或有後遺症、感染之發生,逕以論斷 醫療行為違反注意義務(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1號民 事判決意旨參照)。




 ⒉上訴人主張林有騫未確認○○○之心臟瓣膜有無贅生物存在及未 先以抗生素進行治療感染性心內膜炎,即同時進行冠狀動脈 繞道手術、主動脈瓣置換手術,係違反醫療常規云云,爲林 有騫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⑴○○○因心臟瓣膜有贅生物而罹患感染性心內膜炎:   ①○○○因於109年2月20日頭暈伴隨腹痛等情形,先於109年2月21 日16時03分許至秀傳醫院急診室就診,經秀傳醫院檢查後評 估爲ST段上升之心肌梗塞,需要接受心導管治療,○○○家屬 表示要轉診至中國附醫等情,此有秀傳醫院急診病歷在卷可 稽。○○○隨即於同日17時24分許抵達中國附醫急診室,○○○於 19時41分許進入心導管室檢查,發現其3條冠狀動脈及左主 幹皆有阻塞(即左主幹狹窄、左前降分枝狹窄80至85%、左 廻旋分枝狹窄、右冠狀動脈接近完全阻塞),經心臟內科醫 師診斷爲急性心肌梗塞,並於○○○之右冠狀動脈近端及其分 支置入心臟支架收治於加護病房等情,此有○○○之急診護理 病歷、急診病歷、入院病歷紀錄及心導管檢查報告在卷可憑 (見病歷卷一第2至5頁、10至11頁、卷四第2頁、第216頁反 面)。
 ②○○○置入心臟支架後於加護病房期間,當晚21時05分監測體溫 爲39.4度(評值爲發燒狀態),醫囑給予口服雙重抗血小板 藥物,開立抗生素靜脈滴注,主動脈內氣球幫浦仍留置,每 6小時抽血追踪部分凝活血酶時間(APTT)及維持APTT40~60 秒;但於翌日109年2月22日18時00分○○○體溫仍爲38.2度( 評值爲發燒狀態),醫囑給予退燒藥後,於同日21時00分體 溫爲38.8度(評值爲發燒狀態),至同日23時00分體溫36.6 度(評值爲發燒狀態),此有○○○之護理紀錄在卷可憑(見 病歷卷四第2至3頁)。
 ③心臟內科醫師即於109年2月24日爲○○○安排心臟超音波檢查, 依檢查報告記載「1.Preserved left ventricular contrac tility but focal inferior wall hypokinesia(LVEF:50 .5%,WMSI:1.176)。2.Grade I left ventricular disat olic dysfunction。3.A 0.54㎝² mass over noncuspid aor tic valve,cause? r/o mobile vegetation(中譯保留左 心室收縮功能但下壁有過緩情形(LVEF:50.5%,WMSI:1.1 76)。1級左心室舒張功能障礙,非鐮狀動脈瓣上有0.54㎝² 的腫塊,原因不明,懷疑是活動性贅生物」等語,此有○○○ 之住院病程記錄在卷可查(見病歷卷一第21頁)。 ④心臟內科醫師再於109年2月26日爲○○○安排食道超音波檢查, 依食道超音波心臟造影報告記載「1.r/o IE, an oscillati ng mass located at NCC or aortic valve, max size 8.8



*6.9㎜,with mild AR。2.Mild MR。3.Preserved left ven tricle contractility(中譯:1.懷疑感染性心內膜炎,位 於主動脈瓣的擺動性腫塊,最大尺寸爲8.8*6.9㎜,伴有輕度 AR(主動脈瓣閉鎖不全)。3.輕度MR(輕度二尖瓣閉鎖不全 )」等語,此有○○○之住院病程記錄在卷可查(見病歷卷一 第21頁)。
 ⑤林有騫於109年3月6日爲○○○進行系爭手術中,於9時30分爲○○ ○進行食道超音波檢查,依該檢查報告記載「general:1.Pr eserved left ventricular contractility but focal ant erior inferior wall and septum hypokinsia(LVEF:50. 5%);2.Dystolic function :grade 1 impaired relaxti on。valve:1.mild MR,vean contracta:0.31㎜,MVA(VTI) :4.9㎝²。2.no AR, NCC, ROC suspected vegetation。3.n o TR中譯:一般:1.保留左心室收縮功能,但局灶性前下 壁和室間隔運動功能低下(LVEF:50.5%)。2.舒張功能:1 級放鬆功能受損;瓣膜:1.輕度主動脈閉鎖不全,靜脈收縮 障礙:0.31㎜,二尖瓣開口面積:4.9㎝²。2.無主動脈閉鎖不 全,主動脈瓣之非冠狀動脈瓣、右冠狀動脈瓣疑似贅生物, 3.無三尖瓣閉鎖不全)」等語,此有○○○之食道超音波檢查 報告在卷可證(見病歷卷四第226頁反面)。 ⑥由上可知,○○○於109年2月24日之心臟超音波報告、同年月26 日之食道超音波報告、同年3月6日手術中之食道超音波報告 ,均有提到生物在主動脈瓣上,應可確定○○○在檢查當時 確有贅生物存在於主動脈瓣之情形。且依109年2月24日之心 臟超音波報告記載贅生物約爲0.54㎝²;同年月26日之食道超 音波報告記載贅生物約爲8.8㎜×6.9㎜(即0.607㎝²);同年3 月6日之食道超音波報告雖未記載生物大小,惟衛生福利 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於鑑定時依同年3月6日手 術中食道超音波報告所附影像資料判斷贅生物在主動脈瓣位 置,約爲0.778㎝×0,778㎝(即0.605㎝²),此有醫審會編號00 00000號鑑定報告(下稱系爭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見原審 卷二第83頁)。
⑦依系爭鑑定報告之說明,瓣膜性贅生物臨床診斷爲心臟超音 波檢查,且經食道心臟超音波較經胸前心臟超音波有更高的 診斷價值,經胸前心臟超音波檢查診斷贅生物之敏感性爲44 ~63%,特異性爲91~98%;經食道超音波檢查敏感性爲87~100 %,特異性爲91~100%等語(見原審卷二第83頁)。○○○於1次 心臟超音波及2次食道超音波檢查出心臟瓣膜有贅生物, 且該等心臟、食道超音波報告及所附影像均能計算出贅生物大小,足認○○○爲上開檢查時其心臟瓣膜確實存在有贅生



物。
 ⑧至於上訴人因系爭手術之病理科紀錄標本無贅生物之標本切 片,質疑○○○之心臟瓣膜並無贅生物存在云云。經查,林有 騫於本院行當事人訊問程序時(下同)具結後陳稱:「(後 來○○○的贅生物有化驗出細菌嗎?)手術中打開之後瓣膜上 面有一個小腫塊,病理化驗有發炎情況,這個小腫塊跟術前 超音波看到的贅生物似乎不太相同,所以無法確定贅生物是 否在手術當中就已經飄移出去,因為在麻醉過程中我們有再 次用食道超音波確認,此時的贅生物還是存在的」等語(見 本院卷第136頁)。此部分亦經系爭鑑定報告說明,依○○○於 109年3月6日系爭手術中執行之食道超音波報告記載,主動 脈瓣葉之非冠狀動脈瓣葉及右冠狀動脈瓣葉有疑似贅生物存 在,惟手術中無法取得○○○之贅生物切片,可能是手術心臟 停止切開主動脈檢視瓣膜前已飄離等語(見原審卷二第87頁 )。依○○○於109年2月24日第1次心臟超音波檢查報告即記載 贅生物是屬於「活動性」等語,此有○○○之住院病程記錄在 卷可查(見病歷卷一第21頁);且於109年3月6日系爭手術 中進行之食道超音波報告亦記載有贅生物存在,此有○○○之 食道超音波檢查報告爲憑(見病歷卷四第226頁反面),贅 生物確有可能於手術心臟停止切開主動脈檢視瓣膜前已飄離 ,故無法以林有騫於手術中未取得贅生物切片,即排除○○○ 之心臟瓣膜曾有贅生物存在。
 ⑨○○○因急性心肌梗塞,且3條冠狀動脈嚴重阻塞,經心臟內科 醫師置入導管治療後仍持續發燒,以心臟超音波檢查發現主 動脈瓣膜贅生物進一步以更清晰之食道超音波檢查發現瓣 膜贅生物有增大趨勢,心臟內科因而診斷○○○罹患感染性心 內膜炎。此部分亦經系爭鑑定報告說明,依杜克大學診斷要 件Duck Criteria,診斷感染性心內膜炎瓣膜須有一個重大 要件爲瓣膜上有贅生物,其次三個要件爲心臟功能病變、發 燒超過38⁰C及有栓塞事件發生,其診斷證據力評定爲確實感 染性心內膜炎,中國附醫心臟內科就○○○罹患感染性心內膜 炎之診斷符合醫療常規等語(見原審卷二第88頁),故○○○ 於系爭手術前確實因心臟瓣膜有贅生物而罹患感染性心內膜 炎。
 ⑵林有騫因○○○之心臟瓣膜有贅生物存在,同時進行冠狀動脈繞 道手術及主動脈瓣置換手術,未違反醫療常規: ①林有騫於本院具結後陳稱:「(○○○於109年3月6日是否進行 兩種手術,分別是冠狀動脈繞道術及主動脈瓣置換手術?) 是,主動脈瓣置換手術主要是因為○○○有感染性心內膜炎併 發主動脈瓣逆流,經109年2月21日至手術前持續使用抗生素



治療,主動脈瓣的贅生物仍持續變大,所以要為○○○實施主 動脈瓣置換手術。冠狀動脈繞道術是要治療○○○的冠狀動脈 心臟病,因為○○○的前降支、迴旋支、右冠狀動脈的血管嚴 重狹窄(阻塞達70%以上),因為○○○於109年2月21日由心臟 內科醫師在右冠狀動脈裝置支架,就前降支及迴旋支部分, 依治療指引應考慮手術優先,所以以冠狀動脈繞道術來處理 前降支及迴旋支阻塞的問題。(當初為何會考慮同時進行上 開兩種手術?)○○○的感染性心內膜炎於抗生素治療之下贅 生物持續變大,表示抗生素治療沒有效果,贅生物就是細菌 的巢穴,如果當下沒有處理,患者會發生嚴重感染,引發敗 血性休克,瓣膜的破壞也會導致心臟衰竭的發生,贅生物的 飄移可能會引發器官缺血跟中風,會導致生命危險。心臟的 手術因為風險比較高,所以在進行一種心臟手術時,會考量 所有心臟的狀況來做全盤治療,因此有時候需要同時進行一 種以上的心臟手術,這個是全世界的指引」等語(見本院卷 第135至136頁)。
 ②經查,○○○經心導管檢查結果發現其3條冠狀動脈及左主幹皆 有阻塞(即左主幹狹窄、左前降分枝狹窄80至85%、左廻旋 分枝狹窄、右冠狀動脈接近完全阻塞),經心臟內科醫師於 ○○○之右冠狀動脈近端及其分支置入心臟支架,尚有左主幹 、左前降分枝、左廻旋分枝等阻塞問題,需要以冠狀動脈繞 道手術治療,應爲上訴人所不爭執。而同時○○○經胸前心臟 音波及經食道超音波檢查,皆記載有移動性及飄移性贅生 物腫塊,表示贅生物已經逐漸擴大且可能脫落。觀諸系爭鑑 定報告之說明,依國際心臟學會發布之心肌再灌流之準則, 如果3條冠狀動脈及左冠狀動脈主幹皆有阻塞,且心導管支 架無法完整再灌流3條冠狀動脈領域,則宜以冠狀動脈繞道 手術處理,勝於僅施行心導管手術,如果有其他需要施行之 心臟瓣膜置換手術,亦宜同時施以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再依 治療國際感染性心內膜炎治療準則,栓塞發生之危險因子不 僅與贅生物﹥10㎜有關,亦與贅生物游移性有關等語(見原審 卷二第78頁)。林有騫考量○○○心臟瓣膜贅生物之移動性及 飄移性,若其脫落之後順著主動脈游移至腦部,可能引發○○ ○之腦梗塞,而基於上開國際醫療準則,決定採取同時進行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及主動脈瓣置換手術,確有其必要性,其 處置自符合醫療常規 。
 ③至於上訴人主張就○○○之感染性心內膜炎應先以抗生素治療, 不應進行主動脈瓣置換手術云云。經查,中國附醫之心臟內 科醫師於109年2月24日、同年月26日以心臟超音波、食道超 音波檢查發現○○○之心臟瓣膜贅生物有增大趨勢,因而診斷○



○○罹患感染性心內膜炎後,於109年2月26日針對○○○之感染 性心內膜炎擬定治療計畫:「1.Keep dual antiplatelet t herapywith Aspirin and Clopidogrel。2.Change Unaysn (2/21-26)to Vancomycin(2/26)and Ceftriaxone(2/2 6)for infective endocarditis。3.Acetaminophen if fe ver。4.Atorvastatin to achieve LDL﹤70mg/dL。5.Magnes ium Oxide and Sennosides for constipation。6.Acetyl cysteine for URI symptoms。7.Arrange TEE for confirm the diagnosis of endocarditis。8.Consult surgeon f or AVR plus CABG。9.Consult infection doctor for IE antimicrobial agent adjusment(按「infective endocar ditis」、「IE」爲感染性心內膜炎;「Unaysn」、「Vanco mycin」、「Ceftriaxone」均爲抗生素藥名;「AVR」爲主 動脈瓣置換手術、「CABG」爲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此有 ○○○之住院病程記錄在卷可憑(見病歷卷一第16頁)。觀諸 上開治療計畫,自109年2月21日至同年月26日○○○已開始使 用抗生素藥物「Unaysn」,惟其於109年2月24日之心臟超音 波報告及同年月26日之食道超音波報告均發現主動脈瓣有贅 生物,表示抗生素藥物「Unaysn」對○○○之感染性心內膜炎 治療無效果;自109年2月26日起改使用抗生素藥物「Vancom ycin」、「Ceftriaxone」,惟○○○於同年3月6日手術中之食 道超音波報告仍發現主動脈瓣有贅生物且逐漸增大,表示改 藥之後對○○○之感染性心內膜炎治療仍無效果,故心臟內科 醫師最後僅能尋求心臟外科醫師進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及主 動脈瓣置換手術。此部分亦經系爭鑑定報告說明,感染性心 內膜炎之治療方式固有抗生素治療及手術治療,惟依國際感 染性心內膜炎治療準則,若爲局部難控制之感染(如膿瘍、 假性動脈瘤、瘻管、擴大的贅生物或人工瓣膜裂開),則手 術治療應列爲第一選擇等語(見原審卷二第84頁)。○○○自1 09年2月21日起已開始使用抗生素,惟經於109年2月24日及 同年月26日之心臟及食道超音波檢查,贅生物自0.54㎝²增加 至0.607㎝²,代表抗生素治療效果有限,手術治療已屬急迫 時機,故上訴人主張○○○之感染性心內膜炎應先以抗生素治 療,不應進行主動脈瓣置換手術云云,自不可採。 ④上訴人又主張○○○於系爭手術前有凝血功能異常情形,不得進 行主動脈瓣置換手術云云。經查,林有騫於本院具結後陳稱 :「(○○○於手術前有在吃抗凝血的藥物,你是否知情?) 我知道,○○○因為於手術前有做心導管手術放置支架,因此 於手術前依照治療指引本應給予抗凝血藥物的使用,以防止 支架產生栓塞的情況。依照文獻統計結果,病患於手術前是



否有服用抗凝血藥物,對於手術後的出血是沒有很顯著差異 。」等語(見本院卷第138頁)。○○○於進行系爭手術前使用 之抗凝血藥物爲肝素heparin,持續滴注約每小時10mL,並 每6小時抽血追蹤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及依APTT部 分凝血活酶時間調整在40~60秒間,此有○○○之護理紀錄在卷 可憑(見病歷卷四第2頁反面),其目的在於維持心臟支架 之通輰,減少支架突然栓塞風險,並預防再次心肌梗塞,爲 必要且常規之醫療處置。此部分亦經系爭鑑定報告說明,主 動脈瓣置換手術不需要停止抗凝血劑heparin之使用,因連 接體外心肺循環機前,本就需要給予大劑量肝素,以防止血 液凝集;腦梗塞發生原因可能爲粥狀動脈硬化斑塊掉落阻塞 、休克灌流不足或血流性栓塞物阻塞腦血流動脈所造成,與 術前是否使用抗凝血劑無因果關係,而使用抗凝血劑甚至有 預防梗塞型中風之保護效果等語(見原審卷二第80頁)。則 上訴人主張○○○於系爭手術前有凝血功能異常情形,不得進 行主動脈瓣置換手術云云,亦不可採。
 ⑤基上,林有騫因○○○罹患感染性心內膜炎,且以抗生素治療無 效果時,爲○○○進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同時進行主動脈瓣 置換手術,並未違反醫療常規。  
⒊○○○之腦梗塞中風尚無法認定係林有騫於醫療行為過程中違反 注意義務所致:
 ⑴上訴人主張○○○於2日內進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主動脈瓣置 換手術、裝置葉克膜及心包切開術,致○○○發生腦梗塞中風 云云。經查,林有騫於本院具結後陳稱:「(○○○於上開兩 種手術進行後,於當日23時是否有進行葉克膜的裝置?)是 ,當時病患有休克的情況,床邊心臟超音波顯示心臟功能收 縮不好,有衰竭情況,因此緊急裝置葉克膜支持心臟維持生 命。……(○○○於109年3月7日8時43分是否有進行心包膜切開 術?)是,經過加護病房一整夜輸血、人工代用血漿、調整 強心及升壓藥物、調整葉克膜的設定等治療後,病患的葉克 膜流速仍有不穩定的跡象,因此懷疑心臟是否有被漸漸滲出 的血液凝結成的血塊壓迫的現象,因此進行心包膜切開術做 心包膜腔的探查。(○○○心包膜出血的原因為何?)心包膜 切開後發現是○○○大動脈縫合的針口在慢慢滲血,慢慢滲血 如果能夠因為凝血功能的改善就止血,就不會有問題,但術 後大概有2%至5%的病患可能因持續出血不止,或血塊壓迫到 心臟,需要在術後進行心包膜切開術探查。……(○○○是否有 心包膜填塞的情形?)心包膜填塞是心包膜裡面積存血塊, 壓迫心臟的現象。於當下要進行心包膜切開術探查時,是懷 疑心包膜填塞才進行心包膜切開術。(你於何時才確定○○○



有心包膜填塞的情形?)於病患術後我們持續都有用床邊的 心臟超音波來確認心臟週邊血塊是否有產生填塞的情形,直 到3月7日7點多要進開刀房前才懷疑○○○有心包膜填塞,因為 這時候血塊有變多,是用心臟超音波看出來的。……(○○○持 續心包膜填塞會造成○○○什麼樣的情形?)會造成心臟的壓 迫,但因為這時候還加上有葉克膜及主動脈氣球幫浦對心臟 的支持,所以應該不會造成休克的情形。……(○○○於3月6日 下午手術完到隔日8點前一直有血壓低的情形,為何會有此 種情形?)心臟衰竭表示心臟的幫浦功能變差,因此會造成 血壓下降情況。(心包膜填塞是否會造成患者血壓低的情形 ?)有可能。(○○○於心包膜切開術之後無法回復正常的意 識,與心包膜切開術有關嗎?)無關,心臟手術本身就存有 術後中風的風險,可能從小中風到昏迷不醒的大中風,都有 可能發生,而此病患在手術中又懷疑贅生物已經飄移出去, 因此也無法排除贅生物造成的中風。」等語(見本院卷第13 7至141頁)。
⑵觀諸○○○於109年3月6日進行完系爭手術後於加護病房之病程 發展,○○○於同日19時55分血壓爲50/35㎜Hg,林有騫評估給 予增加血管收縮藥Bosmin1mL、升壓劑Dopamine再增加至每 小時20ml靜脈滴注及增強心肌收縮藥物dobutamine維持每小 時20mL靜脈滴注;至同日20時00分○○○血壓爲137/69㎜Hg,血 壓回穩正常;至20時05分經由值班醫師執行床邊心臟超音波 檢查結果爲「心臟收縮不好」;至20時30分○○○血壓又降爲6 9/45㎜Hg,林有騫評估後給予升壓劑Norepinephrine改每小 時10mL靜脈滴注,增加血管收縮藥物Bosmin改每小時7.2mL 靜脈滴注及給予Bosmin0.5mL稀釋生理食鹽水9mL中立即輸注 ;至20時47分○○○血壓爲60/36㎜Hg,林有騫評估後給予升壓 劑Norepinephrine改每小時20mL靜脈滴注,增加血管收縮藥 物Bosmin改每小時18mL靜脈滴注及給予Bosmin1mL稀釋生理 食鹽水9mL中立即輸注;至20時55分林有騫通知準備置入主 動脈內氣球幫浦,21時30分電話聯繫家屬告知因○○○術後血 壓不穩定,使用高劑量升壓藥,血壓仍不理想,故要置放主 動脈內氣球浦,經家屬口頭同意;21時55分執行主動脈內氣 球幫浦管路置入;22時00分○○○血壓爲74/44㎜Hg;至22時30 分林有騫評估○○○已置放主動脈內氣球幫浦處置,但血壓仍 持續不穩定,建議放置葉克膜,醫師向家屬解釋病情及置放 葉克膜,於23時09分開始置放葉克膜,23時52分葉克膜置放 完成,林有騫另醫囑增加血管收縮藥物Bosmin改每小時10.8 mL靜脈滴注,○○○血壓爲74/46㎜Hg;109年3月7日0時0分給予 新鮮冷凍血漿2單位全速輸注,○○○血壓爲74/48㎜Hg;至0時2



5分新鮮冷凍血漿2單位輸注完畢,○○○血壓爲58/38㎜Hg,另 增加血管收縮藥物Bosmin改每小時7.2mL靜脈滴注;至2時30 分○○○血壓爲76/45㎜Hg,輸注紅血球濃縮液2單位;至4時26 分值班醫師進行床邊心臟超音波檢查結果顯示心臟跳動差, 增加血管收縮藥物Bosmin改每小時10.8mL靜脈滴注及調整葉 克膜;7時40分林有騫評估需至開刀房看心臟功能,醫師電 聯家屬進行病情解釋,告知昨晚置入主動脈內氣球幫浦、葉 克膜後及升壓藥物使用下,血壓仍持續不穩定,建議進行手 術探查心臟狀況,經家屬同意;於8時16分○○○再進入手術室 ,以全身麻醉方式進行開胸再探查,發現心包膜填塞約500C C血塊及輕微主動脈縫合處滲血,清除壓迫血塊及止血後, 血壓及心臟收縮力回穩,立即移除葉克膜管路等情,此有○○ ○之護理紀錄及手術紀錄附卷可稽(見病歷卷四第5頁反面至 第9頁反面、第226頁反面及卷三手術紀錄)。 ⑶惟○○○至109年3月9日之昏迷指數仍差,林有騫於9時50分進行 腦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報告結果左側顳葉、枕葉、小腦有 大範圍梗塞型中風,並由神經外科醫師向家屬解釋「有大片 的梗塞在枕葉、小腦及中腦位置,才導致○○○意識不清,可 進行取下顱骨減壓手術,但手術後不一定會清醒,不開刀梗 塞部位會持續腫脹,最後壓迫至腦幹威脅○○○生命」,經家 屬討論後決定不動手術,後續持續於加護病房照護,此有○○ ○之護理紀錄在卷可查(見病歷卷四第12頁至反面)。䨜
 ⑷由上可知,林有騫自○○○於000年0月0日下午接受完系爭手術 後,當晚已注意到○○○持續低血壓之情形,並持續醫囑各種 處置,包括給予血管收縮藥Bosmin1mL、升壓劑Dopamine、 增加心肌收縮藥dobutamine、升壓劑Norepinephrine及置入 主動脈內氣球幫浦、裝置葉克膜等,而於翌日即3月7日7時4 0分評估需至開刀房查看○○○之心臟功能,即於8時16分爲○○○ 進行心包切開術,爲○○○清除500CC血塊及就主動脈縫合處爲 止血處理,之後○○○之心臟收縮力回穩,而得以移除葉克膜 管路等情,應認林有騫已就○○○之病程發展爲積極治療而無 延誤。且依系爭鑑定報告之說明,關於心臟手術之術後出血 、心包膜填塞係心臟手術後可能出現之併發症,世界各地心 臟手術醫院因術後流血再開胸手術比例約1%至9%,心臟衰竭 及術後出血、心包填塞、休克皆爲心臟手術後可能發生之併 發及風險;又腦梗塞病變發生原因,可能與栓塞物脫落導致 中風,以現今醫療技術無法防範,林有騫上開搶救性醫療救 治行爲均符合醫療常規等語(見原審卷二第91至92頁),故 ○○○之腦梗塞中風尚無法認定係林有騫於醫療行為過程中違



反注意義務所致。𣺹
 ㈡上訴人主張林有騫未盡告知義務情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爲無理由:
 ⒈按醫療機構及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家屬等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 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療法第81條及醫師法第12條之1固 有明文。惟醫師法第12條之1或醫療法第81條規定之告知義 務,係基於對病患自主決定權之保障與尊重,使病患事先認 識醫療行為之風險,並自主決定是否願意承擔該風險之同意 ,故應告知之內容應以使病患能充分理解並決定是否接受該 醫療行為有關之資訊為據,並非要求醫師或醫療機構應就各 項枝節均為詳細之說明,以維醫病間權益之平衡。次按醫療 機構施行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 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 ,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 醫療法第63條第1項定有明文。醫師未依上開規定為告知同 意即逕施行手術行為,固侵害病人之醫療自主權,惟尚須以 該侵害自主權之醫療行為引起病人死傷之結果,且有違反醫 療上注意義務之故意或過失,醫師始該當賠償責任,不能僅 以醫師未盡告知同意義務,遽認與病人之死傷結果間必有因 果關係,並令負賠償責任。  
⒉上訴人主張林有騫於進行主動脈瓣置換手術前未告知風險, 而有違反醫師法第12條之1、醫療法第63條第1項、第81條規 定之說明義務云云。經查,中國附醫於109年2月27日11時許 與○○○家屬進行醫療照護會議,依該會議紀錄記載:「心臟 內科醫師:病患具有冠狀動脈疾病,3條都有問題,目前先 處理最嚴重的右冠狀動脈,給予放置非塗藥支架,因考慮腎 功能,所以不考慮一次處理3條動脈,目前心臟超音波與食 道超音波均發現主動脈瓣膜上有贅生物,此疾病非常危險, 要注意贅生物可能會往下游走堵塞到任何動脈引起各種症狀 ,包含中風、腸缺血、腎臟缺血等等,務必要趕緊治療,我 們已經會診感染科與心臟外科來一起治療感染性心內膜炎」 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23至124頁);中國附醫又於109年3月 4日10時許與○○○家屬進行醫療照護會議,依該會議紀錄記載 :「心臟外科醫師林有騫:向病患及家屬(兩位女兒、太太 )病情解釋,告知病患若沒有手術可能會有中風的風險,並 告知有自費項目可選擇,若確定同意手術,預計星期五進行 CABG(冠狀動脈繞道手術)」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25至126 頁)。由上可知,中國附醫之心臟內科醫師已於109年2月27 日告知○○○家屬,○○○罹患之感染性心內膜炎會使○○○發生中



風具有高度風險,係因其贅生物會往下游走至任何動脈所致 ;而林有騫再於109年3月4日告知○○○家屬若未進行主動脈瓣 置換手術會有中風之風險等語。
 ⒊次查,蔡秀蘭於本院行當事人訊問程序時(下同)具結後陳 稱:她記得有一天醫院打電話叫她們去,在護理站林有騫問 她們心內醫師有無說○○○心臟被細菌感染,問她們知不知道○ ○○有被打抗生素,她們回答有,心臟內科醫師說○○○要打抗 生素1個月,林有騫跟她們說○○○的主動脈瓣膜被細菌吃掉, 需要開刀換瓣膜,並告訴她們哪些是自費瓣膜,晚一點會有 人來跟她們說手術的風險跟要注意的事情,林有騫接著說○○ ○只要住在加護病房一、兩天,她們以為主動脈瓣置換手術 應該就像心導管手術一樣簡單,就同意隔兩天開刀等語(見 本院卷156至157頁);蔡巧萍於本院具結後陳稱:109年2月 26日心臟內科醫師跟她們說○○○的主動脈辦膜有細菌,要用 抗生素治療1個月;林有騫於109年3月4日約她和蔡秀蘭去護 理站,講了大概20幾分鐘,林有騫說抗生素治療沒有用,說 瓣膜大部分被細菌吃掉,要更換瓣膜;林有騫沒有跟她們說 主動脈瓣置換手術會有什麼風險,還有要注意什麼事項,只 有說自費的瓣膜有幾項,說等一下會有人來跟她們解釋風險 及注意事項,就讓她們簽自費同意書跟手術同意書,那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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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