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字第62號
上 訴 人 盧金玉 住○○市○○區○○街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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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麗淑
盧毓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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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宜鈴
視同上訴人 廖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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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呂仲祐律師
視同上訴人 盧麗月
盧皇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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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上訴人 盧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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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複 代理人 謝文哲律師
石育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因盧金玉代墊遺產費用385萬0,247
元部分,應如何自○○○之遺產扣償,尚需兩造表示意見,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2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
3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